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你厅《关于〈桂皮、桂油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桂外经贸管字[1996]53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拟定的《桂皮、桂油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委签发桂皮、桂油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件
桂皮、桂油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
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桂皮、桂油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桂皮、桂油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
(一)桂皮、桂油是一般许可证管理商品,为了保护该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提高经营效益,对桂皮、桂油的出口管理,将根据国际市场供求关系,采取限量保价原则。
(二)各类外贸企业的出口企业不得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三)发证机关凭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外省企业还须持产地证明)、有效出口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发证时间从受理到签发为3个工作日,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