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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开户和结息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86]银发字第23号《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下发后,部分行来函询问有关开户和结息问题。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的计息时间应为按季计息。原通知中的人民银行计算利息的方法和时间改为:财产保险总准备金一年计息一次,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按季结息,于每季末月的二十日计付;返还性人寿保险金按各笔的不同存期,到期后计付利息。 
 
  二、人民银行原增设的“239保险公司存款”科目不再增设人民银行的返还性人寿保险金,按相应期限的定期储蓄利率付息。 
 
  以上利率规定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三、人民银行计算利息的方法和时间:财产保险总准备金一年计息一次,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季结息,于每季末月的二十日计付;返还性人寿保险金和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按各笔的不同存期,到期后计付利息。 
 
  人民银行增设“236保险公司存款”科目,下设“财产保险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三个帐户,分别核算保险公司存入的有关存款。并在损益类“404非营业支出”科目下增设“保险公司利息支出”帐户。为简化手续,对“返还性人寿保险金”帐户的存款,可不用开存单的办法,改为用存折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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