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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三资”企业享受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同等待遇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为更多地吸引外资、促进“三资”企业的发展,“三资”企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享受与国营企业同等的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资”企业生产出口创汇、适销对路以及填补国内空白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要给予支持。 
  二、“三资”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要有30%的自有流动资金,自有流动资金不足30%的,银行可根据其信誉状况和还款能力发放特种贷款给予支持。 
  三、“三资”企业可采取股票、债券等方式面向社会集资,银行应该提供服务。 
  四、专业银行对“三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如确属合理的需要,资金不足时,人民银行可以发放临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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