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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甘肃省劳动局:
关于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根据
劳动保险条例
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
三十九
条和四十条的规定精神,革命军人不论是由部队直接转入或者是复员(包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转入企业工作的,他们的军龄都应计算为本企业工龄。但在离开部队后至参加工作前的在乡期间,不得计算为工龄。对于曾经退职或自行离职以后又参加工作的,他们退职、离职前的工龄(包括军龄)则应计算为一般工龄。在计算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时,志愿兵与义务兵不应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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