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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发送《关于我院科技人员向国外投稿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二月,国务院国发<1979>27号文批转的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外交部关于颁发科学技术人员对外通讯联系和交换书刊资料两个规定中规定:“同国外科学技术工作者合作的学术论文,可以联名发表。凡不涉及国家机密,经所在单位批准,科技人员可以向国外投稿。稿费归作者自行处理。”据此,许多科技人员向国外投稿或应约为国外书刊撰稿,扩大了对外学术交流和友好交往。随着向国外投稿范围不断扩大,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53号文批转的国家出版局关于颁发《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我院曾以(81)科发出字1115号文转发)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本着既有利于增进友好交往又有利于保护版权的原则,特拟定了《关于我院科技人员向国外投稿问题的试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如有什么问题或意见,请向院出版图书情报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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