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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现将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利率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经研究决定,总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文)下发后发行的三个月期、六个月期、九个月期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其利率可分别在年利率7.59%、9%和10.16%的基础上上浮40%,具体利率由各地人民银行分行掌握;以前发行的仍按各地确定的原利率计息,不得分段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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