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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环保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97]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1998]253号,以下简称《条例》),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力度,规范我省开发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确保我省“一控双达标”目标的按期实现,省人民政府责成省环保局和省监委组织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建委、省工商局、省冶金厅、省化工厅、省煤管局、省电力局和新闻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省人民政府环保执法检查组,分五个组于1999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分别对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建设单位进行了环保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我省环保执法工作的主要进展 
  这次环保执法检查紧紧围绕贯彻《决定》、《实施办法》、《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各地落实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的情况,落实2000年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进展情况,各地自“八五”以来尤其是“九五”期间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共检查了38个县(市、区)、118个企业和建设单位,查出违法案件46件。这次检查突出了对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在我省历次环保执法检查中还是第一次,体现出既抓“龙头”又抓“源头”,在全省引起了很大反响。通过检查,对于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决定》、《实施办法》和《条例》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达到了检查的预期目的。 
  (一)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各地(市)在实际工作中以环境目标责任制为龙头,认真完成省长与各市长、专员签订的环境目标责任书,各市长、专员还与各县(区)长签订了环境目标责任书,将各项环保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各排污单位。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使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得到进一步强化。 
  在贯彻落实《决定》和《实施办法》的工作中,各地结合各自的实际,加强了地方环保立法。太原市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并经省人大批准执行。阳泉市人大积极向省人大建议将桃河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上报了《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并经省人大讨论通过。其他地市也制定了相应的环保法规,使环保工作有法可依。 
  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各地(市)积极争取资金,加快了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两控区”建设的有关规定,我省列入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城市都已制定工作方案,大多数得到当地政府的批准。 
  (二)2000年工业企业达标工作进入攻坚阶段。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2000年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方案,各地(市)以只争朝夕的精神,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狠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把达标工作与环保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把达标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为加强对达标工作的舆论监督,各地利用新闻媒体公布了各重点污染企业的限期达标时间,并在《山西日报》、《山西环境报》等报刊上公开承诺限期达标,在企业树立达标倒计时牌,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达标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太原市为实现2000年“一控双达标”工作目标,采取总量控制和绿色工程两大举措,突出了清徐、古交、娄烦、太钢、太化、西山六个重点,打好取缔“五小企业”、治理汾河和市区环境空气污染三大战役。 
  经过各地(市)的努力,全省所有工业企业达标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据统计,截止1999年10月底全省省级重点污染企业4016家,已达标企业2355家,达标率为58.6%,各地(市)达标率按顺序排列:太原81.l%、I临汾72 9%、吕梁67.3%、忻州64.6%、晋城61.5%、晋中57.9%、阳泉48.0%、运城37. 5%、长治33. 7%、大同12. 6%、朔州10.1%;全省工业污染企业9524家,已达标企业4720家,达标率为49.6%,各地(市)达标率按顺序排列:临汾71.4%、太原54.3%、晋城48.6%、阳泉48%、晋中46.7%、忻州42.0%、长治36. 8%、吕梁36.5%、运城32.3%、大同15.9%、朔州9.3%。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逐步规范。 
  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253号令)及国家环保总局配套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全面总结以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执法力度,规范了执法行为,使我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得到了深化和发展。 
  晋城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市计委对所有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都能征求环保部门意见,对较大的建设项目均要进行有环保部门参加的综合论证,充分体现了环保一票否决权,并率先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理,有关部门均能各司其职,共同把关;长治市在全省率先开发并使用了“建设项目计算机环境保护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了建设项目的排污情况、污染防治水平和本市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太原市能及时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查、审批基本规范;临汾地区对本辖区“八五”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了全面调查和总结,较准确地摸清了全区“八五”以来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 
  在被检查的118个企业和建设单位中,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基本规范和到位;去年以来的建设项目基本都较好地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省在贯彻《决定》、《实施办法》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面临的环境形势还相当严峻,工业企业污染源达标工作任务还很艰巨,违法审批和违法建设现象依然存在,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一些地方领导的思想上没有真正确立,不能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统盘考虑、科学决策,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致使当地环境质量恶化的状况得不到解决。 
  检查组重点查看了焦炭产量大的县(市)和污染严重的河流断面,检查中发现古交、清徐、介休、灵石、洪洞、孝义等产焦区环境污染仍很严重;运城地区的造纸废水排入涑水河后,水质仍然很差;汾河段面的水质仍然较差。 
  通过查阅当地的监测数据,发现一些原来环境质量较好的城市(如晋城、长治)也有向恶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通过检查发现,个体企业和小型企业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一些地方领导确定和支持的项目,建设单位自恃有“尚方宝剑”,不按有关法规办事,有关部门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建设项目的违法审批和违法建设。在部分地区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决策中,未能确立环保第一审批权。近年来,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地方领导只重视了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忽视了环境质量的改善,焦化、造纸、化工、冶炼等重污染项目蜂拥而上,这些企业由于布局不合理,技术起点低,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造成了资源浪费,环境质量急剧恶化。这些事实表明,在发展区域经济时,由于地方领导缺乏正确引导和宏观调控,这样在无形中支持了一些重污染企业的无序发展。 
  潞城市浊漳河两岸建有二十多个焦化厂,大部分采用落后的红旗3号、70型焦炉,严重污染了浊漳河和当地的环境空气;河津市近几年来上了一大批不符合产业、技术政策的焦炉,又无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另外在一些区域环境质量恶化的地方,如大同市南郊区、洪洞、介休、霍州、灵石等地,当地政府只顾经济发展和眼前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2000年工业企业达标工作任务艰巨,距“达标”目标差距甚大。 
  现在距2000年达标期限不足一年,而我省工业企业达标率还很低,尤其是县控企业达标工作进展缓慢,如不采取强有力措施,很难按期达标。据1999年10月底统计,我省县级重点考核工业污染源(包括省地重点考核数)共有8300家,已达标仅4116家,达标率为49.6%,任务相当艰巨;各地(市)的达标率分别是:临汾71.4%,太原61.29%,晋中50.3%,晋城48. 6%,阳泉48.0%,忻州42. 0%,长治36.8%,运城32. 3%,吕梁25. 6%,大同19. 8%,朔州9. 3%。 
  文水县306家污染企业,至今尚没有一家通过达标验收;灵石县159家工业企业(含属淘汰的企业),达标的仅3家;介休市对全市的工业企业至今没有一个准确的底数,更谈不上制定达标计划和采取相应的措施了。2000年所有污染企业达标是《决定》中明确规定的。今年是“一控双达标”最关键的一年,面对如此艰巨的任务,一些地方领导和企业法人对2000年达标信心不足。有的还存在消极应付和等待观望心理。地方政府对一些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未依法采取措施。个别企业在环保部门作出停产治理的决定后,仍在生产。如新绛县造纸厂,运城地区环保局已责令停产治理,但其在未完善环保设施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其超标废水直排汾河。在检查中还发现一种“以停待取”的现象。一些企业面对关停期限越来越近,不采取积极治理措施,能生产几天就生产几天,以致使超标污染物外排,给当地环境造成较大压力。这些问题在达标工作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如不严格采取限期达标,逾期关停的措施,很难保证到2000年底达标。 
  (三)国家要求淘汰和关停落后的、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并提出了时限要求。这是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改善环境,实现2000年达标的一项重要措施。但部分地(市)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底数不清、措施不力。 
  《决定》颁布以来,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实施办法”,国家经贸委等三部委在1997年公布了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1999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下文要求关停、淘汰小煤矿、小炼油厂、小火电、小玻璃厂和小水泥厂。我省有关部门在取缔、关停、淘汰和清理整顿方面做了一定工作;但依然进展缓慢,距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由于管理措施不到位,同时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致使在个别地区,一些属于取缔的重污染项目有死灰复燃的现象,一些限期淘汰的项目进展缓慢。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75型、89型焦炉在1999年12月31日全部淘汰。面对如此紧迫的形势,一些地方领导认识不足,存在着观望、等待、怕“切一刀”的思想。部分领导对焦炉改造,在认识上和方法上有差异,使焦炉改造工作进展缓慢。这项工作不仅影响了我省按期完成国家制定的限期淘汰任务和我省焦炉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也影响了全省达标工作的完成和产焦区环境严重污染局面的根本转变。 
  (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违法审批和违法建设现象仍然存在。 
  1、各级职能部门不能严格履行职责,把关力度不够。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建设项目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环境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计划或经济部门就批准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甚至批准生产,违背了《决定》精神。如应县晶源糠醛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选址极不合理,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县经委就批准其糠醛生产线建设,在未建任何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就投人生产,致使大量污染物超标排放;其间环保部门责令其停建、停产,但该企业在某些县领导的支持下置若罔闻,继续违法生产。在检查中发现太原市祎达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古交燎源焦化厂、大同南郊区新兴焦化厂、乡宁县茂源焦化厂、长治长信钢铁有限公司焦化技改项目等一批违法建设项目,也存在违法审批的问题。因此,各职能部门如果不严格贯彻执行《决定》,规范审批行为,违法建设就难以杜绝,新的污染源就得不到有效控制,区域环境质量就难以改善。 
  2.检查中发现,小型项目的管理普遍存在着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低的问题;省内各类开发区,除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都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入区建设的项目不少是污染型,造成了对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制约。另外,第三产业项目的环境管理尚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范畴。个别地方领导要求环保开绿灯、特事特办,造成一些项目不按有关法规进行审批。如位于长治市规划的辛安泉水源地一级区内的平顺金星焦化厂是在《决定》颁布后、环保部门审批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是一项典型的违法建设、顶风作案的项目。 
  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46件违法审批和违法建设项目,省环保局和省监委将进一步分类整理,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依法严肃查处。 
  三、对今后工作的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要求各级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资、亲自抓。为认真贯彻讲话精神,建立健全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今后,要把党政领导干部应履行的环保职责列入党委、组织部门的年度考核中,实现经济与环保“双赢”考核。要建立必要的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监察部门要按《决定》和本部门的职责,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 
  (二)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本区域的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进行区域开发中,要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和对环境的影响,要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各职能部门要按《决定》,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真正形成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的机制,推动经济和环保的协调发展。 
  (三)继续加强对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的领导。2000年所有工业污染源达标是《决定》中明确规定的,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因此,要把2000年达标工作放在讲政治的高度来抓,要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要真正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要经常听取有关达标工作的汇报,并进行专题研究,对不达标企业要分类指导,找出问题所在,在技术上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对一些技术难题要组织有关部门攻关,加强污染治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发布2000年达标工作的进展情况,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对国家要求淘汰的75、89型焦炉,关停50立方米以下的小高炉和限期关停的一些小火电、小玻璃厂,省人民政府将责成省经贸委尽快安排部署淘汰关停和落实替代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淘汰、关停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2000年所有工业企业达标任务的完成。 
  (四)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坚决控制新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决定》和《条例》,加大环保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各级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并要规范自己的审批行为。对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计划和经贸部门不得批准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批准初步设计,有关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各级计划、经贸、建设、工商、土地、金融、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项目审批、登记、规划、用地、设计、竣工验收关。对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存在问题较多的各类开发区、个体和小型企业及第三产业,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格管理。特别是各类型开发区的管理机构,要尽快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建设,杜绝污染严重、不符合开发区规划要求的项目入区。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分析环保执法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认真清理整顿,根据《决定》和《条例》,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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