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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机构转为经济实体和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设立公司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意见,区直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将转为经济实体。同时,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些地区、部门着手组建企业集团。目前到我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广西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这些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比较规范。但其他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在转为经济实体时,我们依据<<公司法>>进行对照,发现某些方面有悖于<<公司法>>。一是公司名称上仍沿用老公司名称,如称总公司、集团总公司;二是达不到集团的条件要求按照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三是办理登记注册时要求“先上车后补票”。为了保证我区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和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更好地贯彻实施<<公司法>>,现结合我区实际,就上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公司法>>规定。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后,新设立的公司应依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办理审批登记注册。<<公司法>>第 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国家工商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4】185号)第 条规定:公司不得再称“总公司”、“集团公司”。对于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其核心企业可登记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次,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注册均应依照<<公司法>>规范,不应随意“变通”或搞“先上车后补票”,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二、为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尽快促使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我们意见应结合实际,对在<<公司法>>实施前批准的行政性公司和在<<公司法>>实施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原有公司在改制时,>>实施前批准的行政性公司和在<<公司法>>实施前批准的行政性公司和在<<公司法>>实施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原有公司在改制时,>>实施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原有公司在改制时,已经具备<<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可按<<公司法>>要求规范,>>规定条件的可按<<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可按<<公司法>>要求规范,>>要求规范,尚不具备按<<公司法>>规定条件改制的,可采取过渡的办法暂时保留其原名称,如总公司、集团公司、开发公司等,待条件成熟后再按<<公司法>>予以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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