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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环境污染的治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依据省委、省政 府《批转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对经济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冀发[1999]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立项建设或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城市(含县级市)规划区内的居民 和规定应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均须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委托设区市管理。经批准立项或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县城征 收此项收费,须经设区市财政、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委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清扫、 收集、运输城市废弃物交纳的服务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其收 费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由省建设厅主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设区市(县级市,县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征收工作。该部门可授权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和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政府具体收取,并支付给被授权单位收费总额1一3%的代收手续费。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城市居民每户每月2一3元,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1一2元。在此幅度内,由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市,县城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的意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备案。对持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特困户可予以免征。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额交入同级财政专户,用于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运行等费用。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七条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截留、侵占、挪用此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此项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建设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宣传工作。各级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广泛宣传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必要性、意义、作用、政策和实施步骤,取得城市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第九条   各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财政厅 
物价局 
建设厅 
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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