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黑龙江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体改办、计委、财政厅、农委、卫生厅、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黑龙江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4月30日 
 
 
关于黑龙江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现就我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工作目标,并随着农村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水平。要制定分阶段实施方案,统筹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改水改厕等工作;积极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医药科学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立初级卫生保健监测和评估制度,完善考核评估办法。积极做好初级卫生保健立法工作,依法监督管理。 
  二、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的布局,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大型设备、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制定服务规范,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乡村卫生机构以公有制为主导,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卫生机构的发展。根据各地区实际,乡镇卫生院可以由政府和集体投资举办,也可以合作经营。乡镇内未设卫生院的可与区域内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医疗机构联合办卫生院。村卫生所可以由村委会举办,也可以由村委会与卫生院联办或与乡村医生联办;村集体无能力举办的,可以由村医联办;其中对不具备村医联办条件(村内仅有一名乡村医生)的边远、贫困村,可以由村医承办。在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情况下允许社会、个人投资举办医院和医疗诊所,作为乡村卫生机构的补充。 
  乡镇卫生院是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等综合性卫生服务,并且兼有部分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机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的监管形式,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人事、财务、资产的管理。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保护农民健康负有重要责任。要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提供条件,为乡村医生进修学习提供方便,给予支持;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做好卫生工作,将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纳入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建设规划;支持乡村卫生组织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不断改善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条件,并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包括县医院、中医院、疾病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各级政府要优化县(市)、乡、村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和完善卫生服务网络功能,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落实农村卫生工作方针和任务,加强对农村卫生技术指导的责任,制定乡村卫生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规划,发挥培养农村卫生人才的作用。县医院、中医院要承担乡村卫生机构的医疗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转诊,解决农民危重、疑难病症的诊治。县级疾病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除承担计划免疫、地方病防治、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等项工作外,还应把预防保健工作重点逐步深入到农村基层。县级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充实力量,加大巡回监督力度。 
  乡村卫生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区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并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条件、交通状况、疾病发病情况等确定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设置规模。同时要从优化资源配置、兼顾农民实际需求出发,适时调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规模和布局。每个乡镇原则上只设1所卫生院,已撤并的乡镇,其卫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留或更名为卫生所或其他医疗机构,其行政、业务由区划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并完成其指令性任务。乡镇卫生院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农村卫生执法工作;要加强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指导与监管,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提高乡村卫生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要坚持预防保健工作与医疗服务相结合,确保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要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尤其要增强产科、计划生育、急救等服务功能。除中心乡镇卫生院外,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向医院模式发展。在经济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可转向社区卫生服务职能。 
  每个行政村只设1个卫生所,但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屯分散的村,可在距卫生所较远(1公里以上)、居民较为集中的自然屯下设卫生室,其业务、行政、财务由村卫生所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不设村卫生所,预防保健等工作由乡镇卫生院直接承担和管理。要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使之能够为农民提供安全、方便的常见病诊治服务,并承担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任务。鼓励乡镇卫生院和其它医疗机构以及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到无卫生所的行政村设立卫生所,开展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鼓励县(市)、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要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四、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 
  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权责明确、民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运行机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聘任、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行1年试用期,聘期一般为3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院长上任前及任职期间均应进行管理技能和相关政策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的社会职责,制定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指标,并拟定出考核、奖惩办法。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院长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待遇与其在乡镇卫生院管理中的实际业绩相对应,实行优劳优得。对不称职的乡镇卫生院院长予以解聘。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乡镇卫生院院长负责制。 
  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财务、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任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以收定支、适度积累”的原则,确定乡镇卫生院的年度分配总额。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按突出效率、兼顾公平,按劳分配为主、适当按资分配的原则,自主确定分配方案。允许乡镇卫生院把档案工资和执行工资区别开,档案工资仍由有关部门根据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核定,执行工资则根据卫生院的收支状况和员工的工作实绩核定。严格内部考核制度,卫生院的分配水平与其对社会所提供的服务挂钩,使员工收入水平与其技术能力、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乡镇卫生院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五、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 
  要加快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结构的调整。各地要制定规划,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技能的培训和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乡镇卫生院医生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见习医生在3年内达不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分流。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在1年内清退。要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中非卫生技术人员(包括行政工勤人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人数的20%。要加强对现有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新进入村卫生所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力争用10年时间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完成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中,要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使乡村医生能运用中医、中药和中西医结合的方法为群众防病治病。 
  凡毕业后自愿到农村服务的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生,可以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凡赴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服务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生活、工作环境,实行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到农村乡镇卫生机构工作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可向上浮动二级工资,工作满8年后,可固定一级,并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继续做好地市级二、三级医院从技术上支援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县的卫生事业建设。要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分别累计半年、一年的服务制度。 
  六、完善卫生经济政策 
  各级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农村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安排。省、行署、市政府要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基础卫生设施改善、人才培养等项工作。同时,动员社会广泛筹措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政府对农村卫生补助的范围应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责、开展公共卫生工作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及事业发展需要确定。 
  (一)县本级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医疗机构经费补助范围和方式,执行《黑龙江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黑财社[2001]25号)中相关规定。 
  (二)乡镇卫生机构上划到县级政府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级财政。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给予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妇幼保健、计划免疫、传染病和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以及贫困地区基本医疗等政策性补助。补助金额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数量等综合指标核定。定项补助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离退休人员费用。对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的补助,根据开展工作需要,项目论证结果和国家规定的程序合理安排。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给予专项补助。 
  (三)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和预防保健工作,属于地方政府委托的事项,由本级财政按劳付酬;属于村内安排的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事项,由村委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解决,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酬或补贴数额要按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母婴保健员承担预防保健任务完成的数量、完成任务的难易程度确定,或按服务面积和服务人员核定。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放开。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价格的监管。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向农村卫生机构和村个体医生乱收费。 
  七、加强药品供应与使用的管理 
  要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方便农民购药。支持、鼓励大中型批发企业兼并、改造地市、县(市)批发企业为地区基层配送中心。支持、鼓励管理规范的零售企业向农村发展连锁经营。促进农村卫生机构依法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也可通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经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集贸市场、游医药贩等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使用药品安全有效。 
  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乡村卫生工作职能,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其用药行为。村卫生所(室)和乡村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八、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引导,支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建立适合农村经济状况的筹资机制和管理体制,并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健康保障意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按照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助的原则,继续完善与发展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坚持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县(市)财政可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合作医疗启动资金,支持合作医疗的开展。合作医疗的水平、形式可有所差别。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合作方式和筹资标准及报销比例,切实加强合作医疗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确保合作医疗经费使用公开合理,农民真正受益。有条件的地区,提倡以县(市)为单位实行大病统筹,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 
  九、做好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根据需要安排扶贫资金和农村卫生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 
  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具体措施。采取换粮、改水或集体迁移等综合性措施,力争在5年内使危害严重的主要地方病得到基本控制。 
  要建立和完善城市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制度。城市卫生机构支农要与卫生扶贫结合起来,重点支援贫困、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县、乡医疗卫生单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所辖区域的卫生支农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指导城市医疗机构与农村医疗单位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地市级城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县级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城市医疗机构与受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双向转诊的协作关系。支援单位与受援单位以签订协议书的形式确定对口支援关系,在协议书中要定目标、定任务、定方式、定时间。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支援与受支援双方协议的执行情况。对口支援的方式方法要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务求实效。支援单位要根据受援单位的实际需要,分期分批选派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到受援单位兼职、进行讲学和技术指导,举办各种专业培训班,开展技术协作和技术攻关,安排受援单位人员进修,将自身更新的符合医疗标准的适宜设备无偿赠送给受援单位等。对于积极参与由政府组织的“三下乡”活动或其他形式的卫生支农活动的城市医疗机构,由派出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和经费补助。 
  要积极沟通和联系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形式、多渠道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中,要注重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统一思想,锐意改革,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和落实各项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实行分类指导,促进农村卫生的改革与发展,开创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的新局面。 
 
 
省体改办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农委 
省卫生厅 
省药品监管局 
省物价局 
2002年4月11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