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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吉林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体改办、省计委、财政厅、农委、卫生厅制定的《关于吉林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一日 
 
 
关于吉林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精神,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制度,实现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施初级卫生保健 
  全面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各级政府要按照《吉林省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要求,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的任期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在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实行目标管理,保证质量和进度。 
  积极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加强农村卫生村(镇)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环境,切实做好农村改水改厕等工作。继续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能够满足农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卫生服务网络,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二、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 
  实行农村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严格准入制度。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整顿和规范农村医疗市场秩序,取缔非法行医,保证农民的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 
  加快农村卫生机构的布局和结构调整。各地要按照《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结合小城镇建设,合理调整农村卫生机构布局。要根据经济条件、人口分布、交通状况和群众就医习惯等因素,重新调整和界定乡镇中心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在保证区域内卫生服务网络健全、预防保健任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能够落实的前提下,对过多的乡镇卫生院应采取撤、并、转等形式,进行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和重组。在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和卫生资源缺乏的地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卫生机构,保证向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等综合性服务。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照职能分工,突出服务重点,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已有卫生院的乡镇,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所在乡镇卫生院要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保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任务的完成。 
  以公有制为主导,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农村卫生机构共同发展。乡镇卫生院可以由政府和集体投资举办,也可以合作经营。鼓励社会、个人投资兴办医院和医疗诊所。村卫生所可由村集体举办或乡镇卫生院设点,也可由乡村医生联办或个体承办。无论采取哪种改革方式,都要有利于农民防病治病,有利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并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不流失。 
  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要统一上划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级财政。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做好本乡镇的卫生工作,认真履行政府公共卫生职责,并在乡镇卫生院土地使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的布局、业务指导、工作考核、财务管理、人员聘用和培训、药品采购供应等实行统一管理。要密切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纵向协作关系,提高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 
  三、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强化县级卫生机构的龙头作用。县级医疗机构要切实发挥农村医疗、科研和人才培训的核心作用,承担乡村卫生机构的转诊、危重与疑难病症的诊治工作,负责开展农村卫生技术指导和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县级疾病防治机构全面负责公共卫生的组织与实施,承担疾病的预防、控制、科研和技术指导工作,加强和推进防保工作的开展。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综合卫生监督职能,有条件的县(市)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加强对公共卫生和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鼓励以县级卫生机构为龙头,开展县(市)、乡(镇)、村三级卫生机构纵向业务技术合作,提倡县(市)、乡(镇)、村三级卫生机构走集约化、集团化经营发展之路。 
  发挥乡镇中心卫生院的枢纽作用。乡镇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内的医疗、预防、保健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医疗双向转诊,对区域内的一般卫生院进行技术和管理指导。乡镇卫生院要坚持预防保健工作与医疗服务相结合,确保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尤其要增强产科、计划生育、急诊急救等服务功能。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距县(市)城较近的乡镇卫生院可转向社区卫生服务职能。 
  加强村卫生所的基础作用。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村级卫生所建设标准,完善工作制度与技术常规,建立健全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安全便捷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作用。要巩固和发展公(市)中医院,抓好学科建设,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临床诊疗水平,大力普及中医药知识,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乡镇卫生院要完善中医科建设,扩大中医药服务范围,满足农民对中医药技术的需求。 
  四、改革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 
  改革乡镇卫生院院长任用与管理办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市)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管理能力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也可采取选任、考任、委任等多种形式任用。明确责任和权限,给院长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奖惩权和分配权。适当提高院长的待遇,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要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对不称职的卫生院长予以解聘,也可试行医院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卫生院长负责制。 
  改革人事制度。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1]31号)精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功能、服务区域内的卫生需求量和卫生院实际工作量,确定卫生院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实行全员聘用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严格控制卫生院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有计划清退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逐步建立起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的人事管理机制。 
  改革分配制度。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由院长按照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使人员收入水平与其技术能力、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机制。 
  加强乡镇卫生院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乡镇卫生院有关业务、技术规范及工作标准,规范医疗行为,保证服务质量。逐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挖掘内部潜力,增收节支,降低医疗成本。 
  五、提高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素质 
  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训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技能培训和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培训规划,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制定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标准,加强农村在职卫生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对学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限期达标;对已达到标准的,要进行继续教育。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在职卫生人员轮训一遍。对乡镇卫生院医生在2005年底未达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分流。 
  提高乡村医生素质,加强执业资格管理。对乡村医生搞好以农村适宜卫生技术、中医药和全科医学知识与技术为重点的培训。新上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现有乡村医生,要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逐步淘汰不具备学历和资格的乡村医生。力争用8至10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我省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实行优惠政策。努力改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到国家确定的艰苦偏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可执行定级工资标准,定级时可高定两档职务工资。 
  六、完善农村卫生经济政策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范围和方式,并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农村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保证农村地区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母婴保健、人才培训、中医、初级卫生保健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重点加强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建设,改善一般乡镇卫生院卫生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争取在3年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集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或投资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重点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给予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传染病和地方病控制,以及贫困人口和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数额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质量等情况确定。定项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用,根据开展工作需要、项目论证结果合理安排。对乡镇卫生院原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的离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对村级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补助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对民办公助卫生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价格的监管。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执行。禁止向农村卫生机构和村个体医生乱收费。 
  七、加强农村药品供应与使用的管理 
  加强农村药品网络建设,方便农民购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支持市县药品批发企业向区域性配送中心方向转化,积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向农村发展连锁经营。乡镇卫生院要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可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或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逐步实行招标采购。村卫生所的药品采购由所在乡镇卫生院集中代购。乡镇卫生院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或将药品采购委托、承包给个人管理经营。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做到依法经营,保障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 
  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乡村卫生工作职能,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村卫生所和乡村个体诊所除按规定配备由省级卫生行政、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品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八、建立城市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农村的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卫生支农工作的协调、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省直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每个医疗机构要对口支持1所县(市)医院。市级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每个医疗机构要对口支持1至2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每年重点支持3至5所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共同指导和支持村卫生所。 
  对口支援的内容主要是对受援医疗单位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对口支援的方式,可由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商定,以签订协议书的形式确定对口支援关系。支援单位根据受援单位的需要,实施相应的援助项目,可采取分期分批、定期轮换的办法,选派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到受援单位兼职进行讲学和技术指导,举办专业培训班,开展技术协作;减收或免收进修费接受受援单位人员进修;将适宜设备赠送受援单位等,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继续执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之前,分别到乡镇或县(市)卫生机构工作半年到1年的政策规定。 
  九、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 
  建立农民大病救助制度。农民的大病救助除通过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政府适当补助等多渠道解决资金外,还要从乡镇公共事业费中拿出一部分,集中到县(市),设立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 
  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各级政府在救灾资金中,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特困农民的医疗救助。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对特困农民减免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费。 
  完善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按照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助的原则,继续实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 
  健全其他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继续实行和完善妇女儿童保健保偿制、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和家庭保健合同制,满足不同层次的保健需求。 
  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将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建立由卫生、体改、计划、计生、人事、财政、教育、物价、农业、民政、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搞好试点,抓好典型,分类指导,狠抓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在全省范围内,力争在2至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卫生体制与服务体系。 
 
 
省政府体改办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农委 
省卫生厅 
二○○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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