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审、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4月5日
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下统称为新建企业)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新建企业里组建工会,把这些企业的职工最大限度地组织到党领导的工会中来,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工人运动领导权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工人阶级队伍团结统一的基础性工作;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有力措施。根据中央的要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依法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与企业经营者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健康发展,切实加强新建企业工会建设,更好地发挥工会在新建企业的作用。
二、加强领导,形成党政工齐抓共建的工作格局
2、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视、关心和支持新建企业工会工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为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把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协调各方力量,明确责任,督促落实;要把工会组建工作与基层党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工会组建率、职工入会率纳入党建目标考核体系,在布置、检查党建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建会工作。
4、各级政府要重视并积极支持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手段,组织对新建企业有联系、有影响、有制约力的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大力推进新建企业建会工作的发展。政府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吸收工会参加有关的工作,发挥工会的作用。
外经贸审批机关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应依法审查公司章程中是否有有关工会工作的条款,对有阻碍建会行为的,要进行帮助教育。
工商部门和私营经济协会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进行组建工会的宣传,在履行企业注册登记、年审、检查等职能时,应引导、督促企业组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协助做好本系统、本辖区内新建企业摸清底数的工作。
劳动部门要将组建工会列入劳动年检和劳动监察范围,会同有关方面做好组建工会的宣传教育工作,并督促新建企业建立工会。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职工劳动保护、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侵犯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各级工会组织要承担起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主要任务,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责任到人;要及时主动地向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汇报、通报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要与行政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新建企业的底数,明确工作目标,制定组建计划,提出具体措施;要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抓重点、攻难点,分类指导,把自下而上建会与自上而下建会结合起来,确保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绝大多数新建企业的建会任务。
三、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
6、凡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乡镇企业都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
工会法章程》的规定,本着“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起来。全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新建企业组建工会的任务。今后新建企业在筹建时,要同时筹建工会,暂不具备条件的,最迟在投产开业一年以内建立工会组织。企业要支持工会的组建工作,并为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7、实行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企业改制到哪里,工会组织就应同步健全到哪里。对工会组织不健全、班子软弱涣散、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主管部门要进行整顿;对随意撤并的工会组织,要限期在半年内恢复;对改制后组建的各种类型的新型企业,要重新建立与之相应的工会组织。各地在制定企业改革政策时,要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企业改制方案要明确改制后工会组织在企业中应有的地位,避免由于产权、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工会组织设置的随意性,企业主管部门对改制方案中撤并和削弱工会组织的,不予审批。
8、新建企业有职工25人以上的,要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要建立基层工会(小、组),选举主席(组长)主持工作,或建立联合基层工会或基层工会联合会。女职工在25人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9、新建企业组建工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认真履行民主程序,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不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任何组织,不得以工会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
10、加快新建企业工会联合会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会的组建步伐,充分发挥其在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工会联合会采取联合制、代表制。
11、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自治区总工会有关规定,逐步完善新建企业工会经费拨交和管理。
12、上级工会有权深入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工会知识等,帮助企业组建工会,发展会员,开展有关工作并主动承担新建企业工会难以承担的任务。
四、充分发挥新建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
13、新建企业工会工作不要简单套用国有企业的工会工作方法,要在党的领导下,本着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新建企业的工会组织要积极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要通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比赛等积极健康的活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努力发挥他们的创造精神,为促进企业发展作贡献;要积极推行协商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探索和建立工资谈判机制,推动建立由政府劳动部门、工会和外商、私营企业协会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要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检查制度,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切实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重职工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开展以“双爱双评”(职工爱企业,企业爱职工;评爱职工的优秀厂长、经理,评爱企业的优秀职工)为主要内容的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以加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14、各级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我区新建企业组建工会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