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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天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 
 
  为了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近10余年来,全球结核病形势急剧恶化,无论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结核病人数都在增加,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经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国是世界上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患者数量居世界第二位。我市结核病疫情在我国属较低地区之一,但是近10年中,每年登记的新发生肺结核病近4000例,每年因患结核病死亡人数是因患其他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死亡人数总和的2倍以上,仍属于结核病高发病和高患病地区。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从1981年起,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与实施了两个全国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200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明确提出了到2005年和2010年全国结核病防治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指标。我市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从1979年开始,对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减免治疗费用,有效地控制了结核病的流行,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是,由于疫情严重,结核病防治工作形势仍很严峻。今后10年,如不能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结核病患者的增加,将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沉重负担,严重制约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防治原则 
  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以结核病专业防治机构为主体,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重点做好对菌阳肺结核病患者的免费治疗,遏制结核病流行,减少感染与发病。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各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到2005年,全市以区县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到2010年达到95%以上。 
  (三)到2005年,全市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愈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四、工作指标 
  (一)到2005年,结核病非专业防治机构对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二)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五)到2005年,以街乡为单位,新生儿卡介苗及时接种率达到95%,新生儿卡介苗接种12周后结素试验阳转率达到90%;到2010年两项指标均达到95%以上。 
  (六)到2005年,村医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七)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5%。 
  五、组织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落实本规划的实施计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重点加强结核病预防与控制能力的建设,实施对菌阳肺结核病患者免费治疗制度,保证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落实,关心和支持结核病防治人员的生活和工作。 
  (二)部门密切合作 
  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 
  计划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的建设。 
  财政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防治工作的需要,保证并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并进行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进行控制。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市和区县结核病专业防治机构的建设,搞好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落实已发现肺结核病患者的全程督导化疗管理工作,做好抗结核病药品的管理和规范使用工作。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病药品的质量。 
  新闻、广电等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肺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困难户给予生活救济。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防治机构建设 
  要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稳定和充实专业防治队伍,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专业防治人员的技术和服务水平。 
  要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与任务。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根据我市结核病防治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国家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技术指导,对肺结核疑难病例进行诊治,开展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对实验室质量进行控制,开展流行病学监测和实施性研究以及督导、评价等工作。 
  区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评价,落实结核病归口管理和肺结核病患者的报告、确诊、登记、治疗等工作,实施对肺结核病患者直接督导下的短程化疗,完成统计报表,开展健康教育,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指导,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 
  乡(镇、街道)级卫生院负责对村医培训与督导,对结核病患者进行访视。 
  村(社区)医生应及时发现、转送可疑肺结核病患者,并对肺结核病患者进行督导治疗管理。 
  (四)实施有效控制策略 
  要采取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多种方式,积极发现肺结核病患者。对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施短程督导治疗。规范抗结核病药物供应系统,提供高质量的抗结核病药品。完善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管理信息评价系统。 
  卫生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协调,落实和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实行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 
  (五)开展健康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结核病防治教育纳入全民健康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3月24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活动,动员全社会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六)组织科学研究与国际交流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防治列入科研攻关计划和优先项目。应坚持科学研究为防治工作服务,重点进行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要开展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活动,吸收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争取国际社会援助,加入全球遏制结核病行动。 
  (七)建立考核评价体系 
  市卫生、计划、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本规划和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年度执行规划情况和检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和2010年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组织进行中期和终期检查评估。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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