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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工交企业改革脱困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省属国有工交企业(以下称“省属企业”)改革和脱困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结构调整规划,对产业、产品关联性强的省属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划转等方式,重组进入省属优势企业、企业集团或组建新的企业集团,同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二、对不能进入省属优势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省属企业,可由非省属或非国有企业兼并、收购、控股;除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企业外,允许外商、个体私营业户控股;企业债权人可优先收购。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省经济综合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由企业内部职工出资购买国有净资产,并承担原企业债务,实行股份合作制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施行上述形式改制,必须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债务不悬空。 
  三、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欠付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职工工资、医疗费和各种津贴、补贴费,以及需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离休、退休分别按当地离休、退休人员当年人均医疗费的10倍计算),俦从资产变现中解决。破产企业要制定人员分流方案,坚持以行业内调剂分流为主,通过多种渠道使职工再就业。职工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破产企业按当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可用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抵顶或变现支付。破产企业应按规定清缴各项税款。 
  四、对不宜实施破产和整体改制有困难的省属企业,在确保债务不悬空的前提下,实行分离经营,分块、分步改制。(1)以研究开发部门为主体先行改制,吸收技术要素入股和经营者、科研人员、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入股,同时承包或租凭生产部门,组成开发主导型公司。(2)以销售部门为主体先行改制,吸收经营者、销售人员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入股,同时承包或租凭生产部门,组成销售主导型公司。(3)研究开发部门与销售部门联合起来改制,同时承包或租凭生产部门,组成哑铃型公司。(4)有优势产品的企业,以产品生产线、生产车间为单位进行改制。 
  五、对宜于下放到市地管理的省属中小企业下放到所在市地。下放企业名单,由省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所在地政府协商一致后,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国资、统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对符合条件的省属企业集团母公司,按鲁政发[1999]39号文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七、组建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将未实行授权经营的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归由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持有,由其代表省政府行使国资本出资人职能。 
  八、对符合条件的属重点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优先推荐上市。引导绩优上市公司联合、兼并、控股、参股省属未上市公司。支持省属优势企业与经济效益差、丧失配股资格的省内外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和资产重组。 
  九、省扭亏增盈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省属工交企业的扭亏脱困和兼并破产。 
  十、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股比例较大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转让部分或全部国有股。鼓励跨地区、跨所有制转让。受让方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股权转让收入,由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集中管理(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立前,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主要用于工业结构调整、国有资本投入、社会保障事业建设等。 
  十一、省属企业之间、省属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债务,经关联企业协商同意和省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其债务抵销余额可转作股权。 
  十二、鼓励省属企业内部员工投资入股,尤其鼓励经营者、技术骨干、营销骨干和级管理人员多入股。各类人员具体入股数额,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本企业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本企业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作为发起人时所持本企业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企业内部员工认购的股金原则上要一次性缴足;通过银行贷款出资的,不得以本企业资产作担保。职工股份可由职工本人以自然人身份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持有。省属企业职工持股会由省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省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十三、股东可用货币、实物、债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用商标、商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营能力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经评估的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四、省属企业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资产,企业改制期间归省政府支配。土地资产由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及处置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确认、批准。 
  十五、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采取作价出资方式处置的,其出资额转为国家资本金;采取出让、租凭方式处置的,出让金、租金可按土地评估确认价格的15%到20%确定,个别特困企业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租金确有困难的,经省政府批准,出让金可缓缴1至3年或分期缴纳、租金可免缴3到5年;国有企业之间兼并、合并、组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分立等,可暂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十六、允许省属非上市企业将其使用的划拨土地在土地交易场所交易转让、出租变现,但应在成交后依法办理土地出让、租凭审批手续,土地出让金、租金按实际成交额的15%-20%确定;未成交的,可由市地、县土地管理部门收购储备。 
  十七、位于城市的省属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根据生源等发问,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调整规划,应撤销的撤销,宜合并的合并,确需保留的的,3年内逐步移交当地政府,所需费用自移交之日起3年内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共同负担,企业负担的比例逐年递减,3年后全部由当地政府负担。独立工矿区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移交当地政府有困难的,当地政府适当返还其上缴的教育附加费。位于城市的省属企业自办的医疗机构,逐步移交当地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城镇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营利性医院过渡。企业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凡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八、省属企业改制时,离退休人员、工伤致残人员的医疗费用,可折算成相应金额在净资产中扣除;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职工工资、医疗费和各种津贴、补贴费,双及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可从净资产出售所得收入中一次性还清和补足;企业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帐和逾期3年的应怍帐款,列损益的,报省财政部门批准;核销、冲减净资产的,报省国有资产管理中门批准。省属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与当地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十九、省属企业实施改制、兼并、划转、破产、调整隶属关系过程中涉及的收费,属于政府部门收取的,除工本费外,一律免收;属于中介机构收取的,按照国家的最低标准收取。 
  二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后,原企业享受的兼并破产、债转股、职工再就业、退休、医疗、劳动、信贷等方面的政策保持不变。 
  以上意见,省属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000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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