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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15 号



  《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已于2024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调查认定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五章 传承弘扬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浙江“红色根脉”的历史地位,汇聚奋力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