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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香坊区果园街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经发[2008]9号

哈尔滨市香坊(原动力)区果园街停车场:
你单位关于申请机动车事故停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凡进入你单位停车场的车辆,按下列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吉普车、轿车、二吨及二吨以下货车,每台18元/昼夜;
2、普通客车、二吨以上至七吨(含七吨)货车,每台21元/昼夜;
3、大型客车、七吨以上货车,每台25元/昼夜;
4、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每台10元/昼夜。
二、以上收费标准,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批复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到2008年5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期满前另行申报,期间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此复。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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