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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金融业的改革发展,把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现就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第一条 鼓励引进各类金融机构总部(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和地区总部(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直属总部管辖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或单独设立并直属总部管辖的业务中心、营运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加快我市金融集聚区建设步伐,推动总部经济发展。
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由市政府按不高于注册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由市政府按不高于注册资本2%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设和引入我市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含直属地区总部管辖的外资银行市级分支行),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引进上述机构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条 提高金融机构的地位,营造金融机构良好发展环境。各类金融机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及以上)的负责人,参照市管国有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的同等待遇,享有参加政府专业工作会议、参与制定有关政策、直接获取政府相关信息的权利;同等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考察、出访、休养、体检等计划安排。鼓励金融机构引进国内外金融高端人才,纳入我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范畴,可比照《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锡委发[2006]6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安家费补助、配偶工作推荐、子女入托入学等同等政策待遇。
第三条 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太湖新城金融规划区。对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及以上)在太湖新城金融规划区内自建、购置、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发展业务的,予以政策支持和优惠资助。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或优惠,未满三年转让出售的,要足额收回补贴;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三年每年给予租金价格20%的租金补贴或优惠,但不得转租;资产置换或自建办公大楼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供应土地,并按《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太湖新城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7]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优惠政策由太湖新城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细则并负责兑现。
第四条 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性资源的配置作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根据银行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比重、对政府重大项目资金投放力度、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比重等方面的考核情况,在安排财政性存款和结算资源方面适当倾斜。
第五条 为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发展提供优惠和便利。对金融机构日常展业和处置不良资产环节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中介费用、司法费用等,按有权部门批准的最低标准收取。积极支持地方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对实施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对缺少规划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手续的历史遗留房产和土地的规范及完善所有权证手续中,各级财政、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及时办理报批、更名、过户等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或实行最低收费标准。
第六条 简化财产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降低融资成本。将国土和房管部门两头办理的抵押手续合并办理,只需在先受理的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即可。允许抵押双方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协议定价,不强制要求评估,自愿选择合同公证。
第七条 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提高直接融资在融资总额中的比重。对拟上市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各项费用,按收费标准下限的25%收取。对成功实现境内外上市(包括购并上市)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各区政府还可对上述所辖企业按融资规模等情况作适当追加奖励。
第八条 支持我市保险业创新发展。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覆盖面,对我市开办的各类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由各区政府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投保户保费补贴,省、市规定的主要参保品种的承保推进面积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保费奖励。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支持,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投保企业保费补贴。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补充医疗保险等领域的管理优势,工作成效显著的,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符合企业年金试点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改善和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新设或经整合达到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担保机构,前三年每年按不高于注册资本0.5%的比例,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增补风险准备金,但注册资本未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应停止奖励。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负责人的有关待遇。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持续发展和抗风险能力,对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占总担保额的80%以上、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优先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申报成功的即可享受下列优惠:根据当年平均担保余额(月加权平均)增长部分,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单个担保机构的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并已核销的代偿净损失,根据担保机构当年在责任准备金或风险准备金中核销的实际代偿损失,按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予以补贴,对单个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补贴最多不超过30万元。对于同商业银行和创业投资公司合作,为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债权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经市金融办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可根据当年该类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余额增长部分和已核销担保代偿损失,比照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公布的信用担保机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配合省财政建立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配套机制,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该类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条 加快发展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管理公司。新设立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无锡区域范围内对政府重点发展导向的产业项目投资总额达基金总额的60%以上的,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基金总额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基金总额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基金总额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各类资本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市场准入、投资参股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风险补偿等方面,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无锡市创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6]17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新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对无锡区域范围内"三谷一基地"、"530计划"、服务外包"123计划"内的企业项目投资总额达基金总额60%以上的,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本意见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比照享受我市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支持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我市联合征信服务系统软硬件建设的投入,在三年内逐步建立覆盖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人民银行、银监、质监、公安、统计等部门的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我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联网共享,所需资金在市信息化专项中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统筹设立市政府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由本意见中各类财政性补贴、奖励资金以及整合现有的担保、上市、保险等财政专项资金组成。市政府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各年度金融发展的目标和重点统筹安排,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另行制定。市金融办日常经费由市级财政安排。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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