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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4月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喜良


2020年4月22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拟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程序和要求,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慎立多修。

第四条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于立法工作全过程。市人民政府编制规章立法规划和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制定有关重大经济社会特别是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规章,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立法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立法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目标任务考核。

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法规草案的拟订和规章制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将立法工作经费纳入起草部门预算予以统筹保障。

法规、规章的起草部门或者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开展立法有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拟订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讨论决定和提出议案。

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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