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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9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


二、将其他条文中的“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建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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