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肃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请假纪律的意见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肃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请假纪律的意见
2019年4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纪律规定》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严肃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请假纪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市人大代表的重要履职活动,非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1.市人大代表未经批准2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2.市人大代表非因特殊情况请假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2次的,建议本人辞去代表职务。
3.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非因特殊情况请假不出席全体会议、预备会议2次及以上,或者代表团会议和大会统一组织的集中视察活动4次及以上的,计作非因特殊情况请假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1次。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也是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市人大代表应妥善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4.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非因特殊情况请假不参加视察、调研活动累计5次及以上的,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
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是市人大代表中的代表,更应模范执行代表职务,履行法定职责,非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5.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度非因特殊情况请假不出席常委会会议2次及以上的,建议其辞去组成人员职务。
四、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情况请假的,可以准假。
6.以下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准假,不计缺席次数:
(1)参加省级以上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组织的重大活动;
(2)参加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
(3)陪同省级以上领导来眉调研检查;
(4)因公出国出境;
(5)因病住院、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或突发重大疾病;
(6)其他特殊情况。
五、严格请假办理程序。
7.代表因事因病或者因特殊情况全程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须由本人在会前7日向原选举单位书面申请,由原选举单位在会前5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外侨工作委员会,因特殊情况请假的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因事因病请假的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批准。
8.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因事因病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全体会议、预备会议的,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后送大会秘书处,报大会秘书长批准;不能出席代表团会议或者不能参加集中视察活动的,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后报大会秘书处备案。代表突发重大疾病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团应及时报告大会秘书处。
9.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因事因病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视察、调研等履职活动的,须由本人向活动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请假手续。活动结束后3日内,由活动组织单位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外侨工作委员会备案。
10.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请假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因事因病请假的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批准,获得批准后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六、建立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请假情况通报制度。
11.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请假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度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通报。
12.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请假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每年度的最后一次常委会会议上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