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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2019年9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隆重表彰为新中国建设和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授予下列人士“共和国勋章”:

于敏、申纪兰(女)、孙家栋、李延年、张富清、袁隆平、黄旭华、屠呦呦(女)。

二、授予下列人士“友谊勋章”:

劳尔·卡斯特罗·鲁斯(古巴)、玛哈扎克里·诗琳通(女,泰国)、萨利姆·艾哈迈德·萨利姆(坦桑尼亚)、加林娜·维尼阿米诺夫娜·库利科娃(女,俄罗斯)、让—皮埃尔·拉法兰(法国)、伊莎白·柯鲁克(女,加拿大)。

三、授予下列人士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叶培建、吴文俊、南仁东(满族)、顾方舟、程开甲“人民科学家”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于漪(女)、卫兴华、高铭暄“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王蒙、秦怡(女)、郭兰英(女)“人民艺术家”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艾热提·马木提(维吾尔族)、申亮亮、麦贤得、张超“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王文教、王有德(回族)、王启民、王继才、布茹玛汗·毛勒朵(女,柯尔克孜族)、朱彦夫、李保国、都贵玛(女,蒙古族)、高德荣(独龙族)“人民楷模”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热地(藏族)“民族团结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董建华“‘一国两制’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李道豫“外交工作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樊锦诗(女)“文物保护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号召,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为楷模,大力宣传他们的卓越功绩,积极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开拓进取,奋发有为,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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