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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外交部



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2012年12月25日外交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的保留与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大使衔的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后,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其大使衔予以保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大使衔应当终止: 

(一)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二)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党籍的; 

(三)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大使衔的情形。 

第三条 终止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由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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