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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取消关木通药用标准文件的通知

各分局、市管药品经营企业、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关木通药用标准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时取消《北京市中药饮片标准》(2000年版)和《北京市精制中药饮片标准》(暂行)中关木通的药用标准。 
  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关木通,并将情况汇总报我局安监处。 
  三、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关木通(马兜铃科)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市管药品经营企业将情况汇总报我局市场处,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报各分局。 
  四、中药制剂生产企业认真核对所生产药品的处方,并按照文件要求及时替换;对于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成份]或[主要成份]中明确标有“关木通”的品种,在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说明书上暂时加盖“关木通已替换为木通”字样的印戳,重新印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时注意进行修改;将本企业含有关木通的品种名单和替换后原标准需要修改的品种名单分别列表统计报我局注册处。 
  需报送我局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情况汇总请于2003年5月31日前报送。 
  请各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取消关木通药用标准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3]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人体用药安全,解决历史上木通品种的混用问题,我局根据对关木通及其制剂毒副作用的研究情况和结果分析以及相关本草考证,决定取消关木通(马兜铃科)的药用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生产龙胆泻肝丸(含浓缩丸、水丸)、龙胆泻肝胶囊(含软胶囊)、龙胆泻肝颗粒、龙胆泻肝片的企业务必于2003年4月30日前将处方中的关木通替换为《中国药典》2000年版2002年增补本中收载的木通(木通科),其他国家标准处方中含有关木通的中成药品种务必于2003年6月30日前替换完毕。 
  二、替换后的品种涉及原标准需要修改的,须将修订后的标准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三、加强对含有关木通的中药制剂的监督管理,并通知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含关木通的中药制剂必须凭医师处方购买,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明确肾脏病患者、孕妇、新生儿禁用;儿童及老人一般不宜使用;本品不宜长期使用,并定期复查肾功能。 
  以上请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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