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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以赴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为了有效防止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传入、发生、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军、居民和流动人口,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均实行属地管理。本市区域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都必须接受市“非典”防治机构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市“非典”防治机构有权对本市区域内所有用于防治工作的医疗设施、器械、药品、车辆、场所、物资、人员等资源实行统一调配,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二、机场、码头、车站有权对进入本市的人员进行强制体温检测;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有权立即强制送往指定医院就诊。 
  三、机关、学校、部队、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单位,有权对本部门、本单位有发热、咳嗽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采取监控措施,并强制送往指定医院就诊。 
  四、市“非典”防治机构有权强制要求进入本市的飞机、火车、船舶、车辆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场、车站、码头、机关、学校、驻军宿舍、会场、剧场、影院、商场、宾馆、酒店、餐馆、歌舞厅、网吧、景区内的封闭场馆、建筑工地的宿舍等公众聚集场所,按规定进行消毒。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要求的,由卫生防疫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暂住人口的“非典”监测和防治工作,由用人单位或所居住社区负责。 
  六、个体诊所不得留治有发热、咳嗽等“非典”可疑症状的病人,违者,由卫生防疫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对于受到“非典”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市“非典”防治机构有权依法采取强制隔离和强制医治措施。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要无条件给予配合。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或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要立即报告市“非典”防治机构。 
  九、对故意隐瞒病情、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对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拒不执行本通告,造成“非典”传播或流行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市“非典”防治机构电话:88361667 88290120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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