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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第二号通告

  
  一、各类建设工地农民工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实行谁主管,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 
  二、各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农民工预防非典型肺炎登记制度,对招用的农民工登记造册,将其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来源地、身体健康状况等详细登记备案。 
  三、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宿舍、食堂等场所,要指定专人定期科学消毒,注意通风和室内空气清新,严谨因消毒措施不当而引发中毒等事件。消毒等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不得向农民工摊派。 
  四、各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要动员农民工待工休息时留在所在地,劝说农民工不要到人群相对集中的场所,要组织宣传、教育农民工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并确保必要的休息和营养。五、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每天要对农民工进行体温测试,密切监控农民工疫情,发现有发烧、咳嗽等症状者,要立即送往指定医院就诊,所需医药费用由用工单位负责。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缓报、瞒报、漏报,如有以上情况发生,严肃查处。 
  六、凡近期从外地特别是从疫区返回的农民工要先进行隔离体检,确认健康后方可上岗。各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近期不得从疫区招用农民工。 
  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建设工地农民工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八、各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要做好农民工的思想稳定工作,增强对政府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信心,避免引起恐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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