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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1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要求,我们在《2010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结合2011年国家和我省省级设立、调整和取消(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编制了《2011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和我省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和我省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新增或调整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区)财政、物价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我省省级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其中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收费项目不得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2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附件:2011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20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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