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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宁夏电力公司:

  

  《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宁电营销发〔2012〕477号)收悉。根据2012年5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自2005年8月至2008年11月期间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共计6007198.81元予以减免。请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进一步加快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搬迁补偿问题的解决。

  

   二〇z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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