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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5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本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汕头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
  (一)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
  (二)汕头市外观设计金奖、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
  (三)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
  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实行限额,汕头市专利金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4项,汕头市专利优秀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8项;汕头市外观设计金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2项,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不得超过4项;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不得超过10名。
  第三条 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专业评审组,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制定专利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第七条 申报专利奖的专利,必须是本市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或者在本市实施的,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并且未曾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
  申报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的发明人(设计人),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工作。
  第八条 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的评奖标准:该专利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强,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实施后取得了显著或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申报人对其运用和保护到位,成效显著。
  (二)汕头市外观设计金奖、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的评奖标准:该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设计独特、实用性强;实施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申报人对其运用和保护到位,成效显著。
  (三)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的评奖标准:该发明人(设计人)在专利技术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关键技术和技术难题的解决中做出了重大技术创新,或者是多项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或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其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了显著或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全市性行业协会可以申报或推荐专利奖的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申报或推荐专利奖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的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人或推荐单位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有效、真实的材料,报送所属区县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市性行业协会。
  (二)各区县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市性行业协会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参评项目或候选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申报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和汕头市外观设计金奖、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和专利公告文件;
  (三)专利有效性证明;
  (四)特殊产品相关市场准入证明;
  (五)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实物、模型或照片;
  (七)申报人不是专利权人的,提供享有该专利合法实施权的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任职证明;
  (三)与本人有关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评项目和候选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分别提交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后,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市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广东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申报配套奖励。
  获奖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向获奖人颁发奖金。
  第十五条 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获奖项目、获奖等级和获奖人选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十六条 专利奖的奖金以及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市政府奖励的奖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按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获得专利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相关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可以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复查核实,并将复查结果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近两届申报专利奖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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