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印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已经审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国家审计理论研究,引导和鼓励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博士生研究国家审计理论,加强理论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层次审计人才,促进国家审计事业健康发展,决定设立“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专项资金”,开展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为使此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审计署的领导下,由审计署审计科研所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部署评选工作;
(二)组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议;
(三)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四)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每年一次,每次评选总数不超过15篇。15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再评选出不超过5篇优秀论文获特别奖,由审计署颁发获奖证书并资助出版,优秀论文特别奖还将给予人民币10万元/篇的奖励。
第四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属于国家审计范畴,选题为审计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提出的论点和理论体系能够被证实或证伪,文字表达准确。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第七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作者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出具证明。
第八条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的论文进行匿名评审。
第九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审计署审计科研所提出异议。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审计署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
第十一条 对已批准的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审计署将撤销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审计署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2011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