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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677号――关于发布《种猪及冷冻精液进口技术要求(试行)》和《肉用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试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种猪及冷冻精液进口技术要求(试行)》和《肉用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种猪及冷冻精液进口技术要求(试行)

  

  2.肉用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试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种猪及冷冻精液进口技术要求

  (试行)

  


  为做好种猪及冷冻精液进口的审批工作,保证遗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

  1 基本条件

  1.1 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冷冻精液的供体,应符合本品种特征、性能质量和种用要求。

  1.2 申请从境外引进种猪及冷冻精液的,应提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出具的相关个体格式规范、记录完整的三代(指父母代、祖代、曾祖代)系谱资料,及其主要生产性能测定成绩或者育种值。

  1.3 种猪无脐疝(umbilical),种公猪无阴囊疝(scrotal hernia)、单睾(one testosterone)、隐睾(cryptorchidism)等遗传疾患和损征。出口方应对上述遗传疾患和损征在系谱上标识或在销售合同条款中作明确约定。

  1.4 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冷冻精液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有关规定。

  1.5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合同、系谱、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报农业部,同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版或者扫描件发到zxjkps@caaa.cn。

  2 从境外引进种公猪的技术条件

  种公猪主要生产性能综合育种值指数不低于120。

  3 从境外引进种猪冷冻精液的技术条件

  3.1 冷冻精液的供体应为纯种猪,来源于纯种猪场或曾祖代场;

  3.2 冷冻精液的供体主要生产性能综合育种值指数不低于130。

  

  附件2:

   肉用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

  (试行)

  


  为做好肉用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的审批工作,保证引进种质的遗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

  1 基本条件

  1.1 从境外引进的种公牛、种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的供体,应符合本品种的种用要求。

  1.2 申请从境外引进种公牛、种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的,应提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出口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相关个体格式规范、记录完整的三代(指父母代、祖代、曾祖代)系谱资料,以及该品种最新的群体平均生产性能和遗传评定结果等资料。

  1.3 从境外引进的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不得携带有脊椎弯曲综合症(cvm)、白细胞黏附缺陷综合症(blad)、单蹄病(mf)、尿核苷单磷酸盐合成酶缺失病(dumps)、胍氨酸血症(cn)、蜘蛛腿病(as)等主要遗传缺陷基因。出口方应对上述遗传缺陷基因在系谱上标识或者在销售合同中作明确约定。

  1.4 从境外引进的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有关规定。

  1.5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合同、系谱、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报农业部,同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版或者扫描件发到zxjkps@caaa.cn。

  2 从境外引进种公牛的技术条件

  2.1拟引进的验证公牛,其生产性能估计育种值或选择指数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的前15%以内,且遗传评定可靠性高于60%。

  2.2拟引进的青年公牛,其父亲生产性能的估计育种值或选择指数最高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排名前10%以内,其母亲应是出口国家生产性能或遗传评定前5%以内的优秀种用母牛。

  3 从境外引进种母牛的技术条件

  拟引进的种母牛,其父亲的主要生产性能的估计育种值或选择指数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排名前20%以内,其母亲的主要生产性能应达到出口国家群体平均水平的110%以上,或遗传评定排名在前30%以内。

  4 从境外引进种牛冷冻精液的技术条件

  供精种公牛应是经后裔测定的验证公牛,其主要生产性能的估计育种值或选择指数最高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前10%以内,且遗传评定可靠性高于70%。

  5 从境外引进种牛冷冻胚胎的技术条件

  生产牛胚胎的种公牛,应满足“从境外引进种牛冷冻精液的技术条件”的要求。供体母牛主要生产性能的估计育种值最高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前15%以内。

  6 相关要求

  6.1青年牛基因组育种值(gebv)的评定结果暂不作为引种的评审依据。

  6.2 肉用生产的兼用品种种牛引进条件参照本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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