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建立竞争机制,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价廉、便捷的定点药品零售服务,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和《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宁劳社医〔2005〕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201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原则
坚持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条件,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网上申请、窗口受理、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能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服务的零售药店作为定点。
二、数量
根据参保人数增加的情况和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分布要求,本次计划新增不超过50家定点零售药店。
三、程序
(一)网上申请
1. 申请时间:2011年11月17日~11月23日。
2. 申请方式:我市符合准入条件(详见附件1)的零售药店均可凭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njhrss.gov.cn)进行网上申请(详见网站公布的“网上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流程图”)。
(二)窗口受理
1.网上申请成功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材料递交至市政务服务中心(江东中路265号)二楼a412、a413窗口。
2.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网上下载并按要求填写);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劳动保障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药监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8)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药店用房《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药店用房合法产权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0)药店所处市区地理位置图及营业场所平面结构示意图,并在图中标明店内拟开设医保服务区域的位置。
以上材料的填写、打印或复印,统一使用a4纸,并盖零售药店公章,连锁零售经营的药店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3.书面申请材料由我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
(三)资格审查
1. 初审
我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零售药店进行初审,并公示初审合格的零售药店名单。
2. 现场调查评估
我局根据准入条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零售药店的有关情况并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前75位的零售药店取得投标资格,并在网上公示符合投标资格的零售药店名单。
(四)公开招标
取得投标资格的零售药店按照我局在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要求,凭用户名和密码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进行投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现场开标,封闭式评标,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医疗保险药品品种、质量、价格等要素,综合评分,按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我局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
(五)公布名单
公示结束后,我局确定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六)发放证书
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定点资格证书。
(七)签订协议
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联网。
四、监督
为保证本次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工作环节和结果均在网上公开,采取窗口集中受理,后台网上办理模式纳入市行政监察监控系统,并接受社会监督。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进行监督。各零售药店应按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我局反映,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二楼a412、a413窗口
联系电话:025-68505412,025-68505413
监督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
联系电话:025-84500509
附件: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条件
二о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锁零售药店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统一申请),取得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以《营业执照》颁证时间为准),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2010年以来经药监、物价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无违规处罚记录。
2.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与全体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 有不少于2名药师,其中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中药师),药师不得兼职或挂名;从事药品销售、配方、复核、保管等工作人员,须经市级以上药监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4. 药店用房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系租赁的,应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
5. 店内同一平面连续不可分割的实际营业面积(非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并设立医疗保险专用服务区域。店内柜台不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6.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经营品种(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800种,经营的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保证服务质量。
7. 具备计算机联网和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