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关于确定专利缴费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办发〔2007〕34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