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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关于确定专利缴费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办发〔2007〕34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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