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扣分事项 |
分值 |
自评分 |
考核分 |
考核方法 |
备 注 |
一、加强依法行政组织领导(14分) |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长效机制(14分) |
1、制定“十二五”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
政府未制定“十二五”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部门未将具体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每缺一项扣0.5分。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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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依法行政工作规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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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总结部署推进工作 |
政府年内不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或全县(区)依法行政工作大会的,扣1分。 部门年内不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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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会议纪要、记录、会议请示、照片、网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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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
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年内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每少1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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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汇报材料、会议记录、照片、网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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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依法行政工作 |
政府未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部门未向本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每缺一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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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报告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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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内容未包含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的,每缺一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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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依法行政组织领导(14分) |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长效机制(14分) |
5、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 |
政府未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部门开展依法行政考核的,扣3分。无年度考核通知或方案、考核结果通报文件的,扣1分。考核结果未列入绩效考评体系的,扣1分。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的,扣0.5分。 部门未对下一级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督促检查的,扣1分。开展督促检查无督促检查资料的,扣0.5分。未对督促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未落实整改意见的,扣0.5分。 未向考核单位(督促检查单位)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的,扣1分。 |
14 |
查看依法行政考核或督促检查文件、记录、有关材料。 查看被考核单位或被督促检查单位报送的整改材料。 |
|||
6、完成其他依法行政工作 |
未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各项依法行政工作或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的,每有一项扣1分。 |
征询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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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依法行政组织领导(14分) |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长效机制(14分) |
7、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发挥法制机构参谋、助手、法律顾问作用 |
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机构未按编制配足人员的,每缺一人扣1分。法律专业毕业人员不足50%的,扣2分。法制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的,扣1分。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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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编制、预算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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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未落实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部门未落实法制机构人员参加办公会议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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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会议纪要、现场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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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重视发挥法制机构作用的,扣1-5分。未给法制机构配备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每缺一项扣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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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做好依法行政考核组织领导工作 |
未做好迎接上级机关依法行政考核组织领导工作,包括未按要求提供自查自评、组织现场汇报会、分类整理材料、提供案卷的,每有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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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迎检工作分工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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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7分) |
(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6分) |
9、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
政府未提供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及文本的,每缺一项扣1分。部门未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提供年度目录及文件文本的,每缺一项扣1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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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目录、决策文本及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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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决策结果的程序 |
重大决策未按照2007年自治区政府令第32号文的规定,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布决策结果等,每有一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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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选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实施后评估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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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1分) |
11、落实风险评估制度 |
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进行风险评估的,扣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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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风险评估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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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12分) |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权限(6分) |
12、创新立法工作方式,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 |
未按计划报送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的或起草、送审法规草案和规章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每有1件扣1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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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政府法制机构和各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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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反馈本级和上级立法征求意见的,每有一件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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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提供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扣0.5分。未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目录的,每有一件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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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年发文登记本、查阅制定机关报送的相关备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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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制定规范性文件主体合法 |
临时性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每有一件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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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规范性文件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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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照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 |
每有一件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非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的;违反上位法及应当由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的;违法增设当事人义务、限制当事人权利的内容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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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规范性文件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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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12分) |
(五)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6分) |
16、听取意见 |
未按照规定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每有一件扣1分。 对分歧意见未协调的,每有一件扣1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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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意见反馈及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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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合法性审查 |
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的,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或经审查不合法仍公布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每有一件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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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审查意见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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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集体讨论决定 |
制定规范性文件未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每有一件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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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制定机关会议纪要、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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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公布规范性文件 |
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每有一件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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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规范性文件目录查看公布文本、网站、报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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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12分) |
(五)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6分) |
20、报送备案 |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未提供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及文件原件(附电子文本)的或提供不全的,每有一件扣1分。未报备或未及时报送备案的,每有一件扣1分。 |
6 |
查看报备文本,征询负责报备工作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
|||
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超越法定职权的,经备案机构通知纠正而未按时纠正的,每有一件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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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
对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清理;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实施部门及时提出清理意见。每发现一件不清理的,扣1分。 |
查阅制定机关提供清理的相关材料及网站信息。 |
||||||
清理后应当修改而未进行修改的,每有一件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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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35分) |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5分) |
22、落实扩权强县工作 |
部门未按照桂政发〔2010〕72号文的规定,将其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直接或委托下放县级实施的,每项行政审批项目扣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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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实施意见、方案以及相关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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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其部门未制定接收工作方案的,扣2分。未做好接收工作的,每项行政审批项目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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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接收方案及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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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加快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
政府未按照桂政发〔2010〕36号文的要求,组织落实相关部门进驻行政审批大厅,有部门漏进,每漏进1个部门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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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进驻行政审批大厅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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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未修订完善行政审批操作规范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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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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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35分) |
(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9分) |
24、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在法定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
每有一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扣0.5分,部门扣1分:未按法定步骤和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的;未表明行政执法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或者告知错误的;未依法组织听证的;非因法定事由,履行法定职责超过法定期限的。 |
29 |
|
查阅案卷。 |
||
每有一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扣1分,部门扣0.5分:未按照桂政发〔2009〕42号文规定,加大对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在该重点领域因执法不力、执法缺位导致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遏制、查处,引发损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件的。 |
抽查执法案卷卷宗、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查阅投诉情况、新闻媒体报道情况。 |
|||||||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35分) |
(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9分) |
24、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在法定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
每有一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扣1分,部门扣2分:不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要求执法的,因行政执法方式方法简单粗暴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包括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或被有关机关点名批评)的。 |
29 |
抽查执法案卷卷宗、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查阅投诉情况、新闻媒体报道情况。 |
|||
每有一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扣0.5分,部门扣1分:无行政执法依据,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适用依据不正确或不当的;不具有或者超出行政执法权限、执法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不履行(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暂扣罚没财物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和履行情况作出说明的;未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执法权畸轻畸重,或者根据相同违法事实作出不同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
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文本和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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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35分) |
(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9分) |
24、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在法定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
经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并被责令改正撤销、变更等情况的,每有一件扣1分。 |
29 |
征询法院、复议机关、法制监督机构意见。 |
|||
25、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和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日常监管 |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无相关制度或者制度不健全的,政府扣1分,部门扣0.5分。 |
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文本和相关材料。 |
||||||
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确定的内容、程序实施检查并记录。未按规定记录、记录内容不规范或者未将记录立卷归档的,每有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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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包括年度执法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全的,扣1分。 |
||||||||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35分) |
(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9分) |
26、做好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案卷评查 |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未组织评查的,政府扣3分,部门扣1分。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或无标准进行评查的,扣1分。 |
29 |
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查看开展评查相关材料。 |
|||
行政执法案卷未实行一案一卷制度的方法装订卷宗的,每有一件扣0.5分。 |
||||||||
卷内执法文书用圆珠笔等不规范用笔书写或者填写内容用语不规范的,每有一件扣0.5分。 |
||||||||
卷内执法文书排列顺序混乱,不按照规定编写页码的,每有一件扣0.5分。 |
||||||||
行政执法档案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扣1分。 |
||||||||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35分) |
(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9分) |
27、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
政府未组织全部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的,扣1分。 部门实际参加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人数占应参加考试人数的比例(参考率)低于90%的,扣2分。 |
29 |
查阅培训工作计划文本和相关工作材料。 |
|||
未按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证件申报职责,扣1分。 |
查阅行政执法证件申领人员花名册、编制文件和审定表等相关材料。 |
|||||||
行政执法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者合同工、临时工等非正式在编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每发现一个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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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动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 |
未按南府办〔2011〕149号文要求,组织开展对政府或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梳理分解的,扣2分。 |
查阅相关材料。 |
||||||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35分) |
(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9分) |
28、动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 |
未按规定期限完成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扣1分。 |
29 |
查阅相关材料。 |
|||
29、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 |
政府未根据实际,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对下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扣3分。 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未对本部门及下属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扣1分。 |
|||||||
(八)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1分) |
30、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
政府未将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的,扣1分。 部门未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将罚没收入缴入国库的,扣1分。 |
1 |
查看经费预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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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16分) |
(九)依法公开政府依法行政信息(8分) |
31、做好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
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的,未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每有一项扣1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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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政府公报或网站,查阅办理材料。 |
|
32、建立完善政府法制社会公众信息服务平台 |
各县(区)全年向南宁政府法制网报送信息不足 20 篇的,扣2分。 政府部门(开发区)向南宁政府法制网报送信息不足 8 篇的,扣2分。 |
查看法制信息投稿邮箱记录 nnsfzb@163.com。 |
||||||
政府、部门网站未及时登载年度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每缺一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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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未将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及文本在网站上公布的;部门未将界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年度目录及文件文本在网站上公布的,每缺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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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16分) |
(九)依法公开政府依法行政信息(8分) |
32、建立完善政府法制社会公众信息服务平台 |
未在网站上公示有效规范性文件或公示不全的,扣0.5分。 |
8 |
查看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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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网站上公示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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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网站上公示本单位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情况(含姓名、执法范围、发证机关、编号)或公布内容不全的,扣1分。 |
||||||||
未在网站上公示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内容的,扣1分。 |
||||||||
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措施不到位,oa办公系统运作不规范、接收不及时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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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16分) |
(十)自觉接受监督(5分) |
33、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 |
未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并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的,扣0.5分。 |
5 |
查看依法行政报告、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材料,征询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意见。 |
|||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每有一件,扣0.5分。 |
||||||||
34、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
对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或相关证据材料的,每有一件扣1分。未依法出庭应诉、答辩或未依法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每有一件扣1分。 |
查看法律文书、应诉案卷等材料,征询法院等有关机关的意见,向有关当事人核实情况。 |
||||||
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未将案件材料归档的,扣1分。 |
||||||||
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后,未及时研究反馈的,每有一件扣1分。 |
||||||||
五、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16分) |
(十)自觉接受监督(5分) |
35、依法接受专门监督 |
未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或监察机关专门监督的,每有一件扣2分。 |
5 |
查看财政部门处理决定、审计报告、监察通报等材料、征询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意见。 |
|||
(十一)处理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3分) |
36、处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
未对行政执法投诉进行登记的,扣0.5分。未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的或未及时反馈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案件办理情况的,每有一件扣1分。 |
3 |
查看相关材料,征询政务服务中心、监察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意见。 |
||||
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活动不予配合的,每有一件扣0.5分。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每有一件扣1分。 |
||||||||
37、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
违法处理信访案件引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扣2分。 |
查看信访案件,听取信访部门意见。 |
||||||
六、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12分) |
(十二)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2分) |
38、主动调解纠纷 |
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未主动进行调解的,扣1分。 |
2 |
核实有关情况。 |
|||
39、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
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效果不理想的扣1分。 |
听取司法行政部门意见。 |
||||||
(十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10分) |
40、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 |
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经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责令受理的,每有一件扣1分。 |
10 |
征询法院、上级行政机关意见。 |
||||
41、做好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报备工作 |
在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后,未按照《关于开展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报备工作的通知》(南法制字[2011]25号)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备案的,每有一件扣0.5分。 |
征询复议机构意见。 |
||||||
42、做好行政复议便民卡送达工作,方便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未按照《关于落实发放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便民卡的通知》(南法制字[2011]26号)要求送达行政复议便民卡的,扣1分。 |
查看送达回证。 |
| |||||
六、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12分) |
(十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10分) |
43、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
行政复议案件没有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的,每有一件扣1分。 |
10 |
抽查行政复议卷宗。 |
| ||
行政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的,每有一件扣0.5分。 |
征询法院意见。 |
|||||||
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所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率高于20%或者每年超出5件,每有一件扣0.5分。 |
||||||||
44、完善和创新案件审理方式 |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调解案件不调解的,每有一件扣0.5分。 |
抽查行政复议卷宗。 |
||||||
45、行政复议案卷立卷、归档管理规范 |
行政复议案卷未及时立卷、归档,或案卷归档不规范的,每有一件扣0.5分,最高扣1分。 |
|||||||
46、按照要求报送复议应诉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行政复议应诉统计报表或分析报告,扣1分。 |
征询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意见。 |
||||||
六、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12分) |
(十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10分) |
47、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相关制度 |
未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政府未建立与人民法院工作联系制度的,每缺一项制度扣0.5分。 |
10 |
查看文本。 |
|||
48、自觉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监督 |
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每有一件扣1分。 |
征询行政复议机构意见。 |
||||||
未按时参加复议听证的,每有一件扣0.5分。 |
||||||||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出具的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每有一件扣1分。 |
||||||||
七、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4分) |
(十四)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4分) |
49、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
政府未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部门未建立办公会议学法制度的,扣1 分。 未制定年度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或办公会议学法计划的,扣 0.5分。未按计划开展常务会议学法活动或部门办公会议学法活动的,扣0.5分。 |
4 |
查看制度文本、会议记录。 |
|||
七、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4分) |
(十四)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4分) |
49、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
每年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或专题法制讲座少于二期的,扣1分。 |
4 |
查看举办研讨班、法制讲座通知和签到记录。 |
|||
50、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 |
政府未制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的,扣1分。 未举办一期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轮训或者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的,扣0.5分;未组织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扣0.5分。 |
查看培训计划、培训班通知和培训人员名单。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加分事项 |
分值 |
自评分 |
考核分 |
考核方法 |
备 注 |
八、激励指标(9分) |
(十五)创新依法行政推进工作 |
51、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网页或专栏 |
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网页或专栏的,加0.5分。 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上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专栏的,加0.5分。 |
9 |
查看网站。 |
|||
52、法律文书、案卷质量得到上级机关总结表彰 |
案卷评查被评为全市十佳案件的,加0.5分。 |
查阅表彰文件。 |
||||||
53、创新工作得到上级机关总结推广 |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上级机关总结推广的,加0.5分。 |
查看总结推广有关文件、材料。 |
||||||
政府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与测试制度的,加0.5分。 |
||||||||
(十六)依法行政工作被评上全国先进 |
54、评上先进 |
依法行政工作被评为全国先进单位的,加2分。 |
查看表彰文件、证书。 |
|||||
被自治区评为先进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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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
55、出庭应诉 |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加1分。 |
查看出庭记录,征询法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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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加分事项 |
分值 |
自评分 |
考核分 |
考核方法 |
|
八、激励指标(9分) |
(十八)依法行政推进工作被作为先进典型宣传报道 |
56、树立典型 |
被中央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加2分。 |
9 |
查看宣传报道文章复印件、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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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治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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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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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项 目 |
数 量 |
组织领导 |
1、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年内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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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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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门向本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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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度内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的法制工作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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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 |
5、年度内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数量(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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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行公开征求、听取公众意见的重大决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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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开各种行政决策听证会、论证会(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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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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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度内制定、报送备案的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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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度内代政府草拟规范性文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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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度内报送备案的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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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单位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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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所属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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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起草过程中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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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起草规范性文件中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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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
16、组织各类行政执法听证会(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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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年度参加自治区行政执法考试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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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持有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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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作出各类行政处罚决定(件) 填写案卷编号:从号至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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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件) 填写案卷编号:从号至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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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件) 填写案卷编号:从号至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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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件) 填写案卷编号:从号至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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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作出行政征收决定(件) 填写案卷编号:从号至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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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作出其他行政行为(件) 填写案卷编号:从号至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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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
25、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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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办理信访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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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依法行政考核(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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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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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经行政执法监督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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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行 政争议 |
30、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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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年度内审结行政复议案件(件)(注明含积案件数量) 填写案卷编号:从号至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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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年度内以和解、调解方式办结行政复议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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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年度内上级机关复议受理本单位行政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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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经上级机关复议维持案件(件)(注明含积案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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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经复议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案件(件)(注明含积案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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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年度内被提起行政诉讼(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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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经法院生效判决维持案件(件)(注明含积案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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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经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件)(注明含积案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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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行政诉讼案件中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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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 能力建设 |
40、组织领导班子常务会议学法或专题法制讲座(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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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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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 构建设 |
42、有无专门法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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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填写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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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兼职、借调及聘用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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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具有法律专业学历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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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本科以上(含本科)文凭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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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配备专门车辆(辆) |
类别 |
评查内容 |
评分细则 |
扣分情况 |
基 本 要 素 部 分 |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
1、以非法定行政主体或以非法定授权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2、超越职权范围实施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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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对象 |
3、对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作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分支或者内设机构等实施行政处罚的。 6、被处罚对象不是违法行为当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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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证据 |
7、对超过法定追溯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8、缺乏相关证据,不能准确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的。 9、法律文书没有记载或者没有能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的。 10、调查笔录中被调查人没有签署意见或者姓名,且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 11、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涂改或增删涉及违法事实的主要内容没有捺指印或盖章的。 12、调查笔录之间,或者调查笔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处理呈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之间事实描述相互矛盾,且无相关确认说明记载的。 13、卷内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证据的取得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14、一份询问(调查)笔录对应2名以上被询问(调查)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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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要 素 部 分 |
履行程序 |
15、未按照立(受)案、调查(检查)取证、审查、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的先后步骤实施行政处罚或违反法定期限的。 16、履行法定程序无相应文书记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17、卷中没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和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记载的。 18、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记载的。 19、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记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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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既没有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又没有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记载的。 21、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记载的。 22、当事人要求听证,卷中没有听证程序履行情况记载的。 23、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记载的。 24、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卷中无集体讨论记载的。 25、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卷中无送达情况记载的。 26、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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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
27、以废止或尚没有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的。 28、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没有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29、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错误的。 30、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准确到条、款、项、目,并可能引起歧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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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种类 和幅度 |
3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处罚种类范围的。 32、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的。 33、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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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34、其它违反案卷基本标准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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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书 规 范 标 准 |
立案审批表 |
1、没有记载初步掌握的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情况的(2分)。 2、没有记载案件来源的(2分)。 3、没有记载承办人意见、签名及日期的(每处2分)。 4、没有记载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签名及日期的(1分)。 5、没有记载行政机关领导意见、签名及日期的 (每处3分)。 6、上述内容虽有记载,但模糊不清的(每处0.5分)。 7、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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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勘验)笔录 |
1、被检查(勘验)人、检查(勘验)人基本情况不全的(每处0.5分)。 2、没有记载检查(勘验)时间或者地点的(2分)。 3、检查(勘验)的内容记载不规范的(1分)。 4、被检查(勘验)人没有注明“情况属实”等意思表示的 (2分)。 5、被检查(勘验)人没有逐页签名的(每处2分)。 6、检查(勘验)人员没有签署姓名的(2分)。 7、笔录一般内容涂改未捺指印或盖章的(每处0.5分)。 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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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询问)笔录 |
1、被询问人、询问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的(每处0.5分)。 2、没有记载询问时间或者地点的(2分)。 3、被询问人没有签署“记录属实”等意思表示的(2分)。 4、被询问人没有逐页签名的(每处2分)。 5、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2分)。 6、笔录一般内容涂改未捺指印或盖章的(每处0.5分)。 7、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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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书 规 范 标 准 |
先行登记 保存证据 审批表 |
1、缺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的(5分)。 2、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的(0.5分)。 3、没有记载登记保存物品的依据和理由的(1分)。 4、没有注明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及地点的(1分)。 5、没有注明承办人意见的(1分)。 6、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意见或者姓名时间的(1分)。 7、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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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 保存证据 通知书 |
1、缺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的 (5分)。 2、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的(0.5分)。 3、没有记载并说明登记保存物品的理由和依据的(1分)。 4、没有记载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的(0.5分)。 5、没有记载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及地点(0.5分)。 6、没有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的(0.5分)。 7、没有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的(1分)。 8、没有当事人签名的(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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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 |
1、缺少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的(5分)。 2、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的(0.5分)。 3、没有处理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的(0.5分)。 4、没有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签名及日期的(1分)。 5、没有行政机关领导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的(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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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
1、缺少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的(5分)。 2、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的(0.5分)。 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意见不明确的(0.5分)。 4、没有处理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0.5分)。 5、没有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的(0.5分)。 6、没有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的(1分)。 7、没有当事人签名的(1分)。 8、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没有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收记录的(1分)。 9、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超过7日做出处理决定的(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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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书 规 范 标 准 |
抽样取证 物品清单 |
1、缺少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的(5分)。 2、没有抽样物品的名称、生产单位、数量、规格等记载的(1分)。 3、没有两名执法人员签署姓名或盖章及日期的(2分)。 4、当事人没有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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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 文书 |
1、依法应当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而卷中无相应文书的(5分)。 2、结论性意见由无资质鉴定机构或人员做出的(1分)。 3、应当有结论性意见或者相关说明而没有的(1分)。 4、鉴定结论无鉴定机构印章的(2分)。 5、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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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
1、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但无授权委托书的(3分)。 2、委托人没有签名或盖章的(2分)。 3、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不明确、不具体的(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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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 终结报告 |
1、没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10分)。 2、没有当事人基本情况的(1分)。 3、案由和调查经过,违法事实等记载不清的(3分)。 4、调查人员对该案处理的建议不明确的(4分)。 5、没有案件调查人员签名及日期的(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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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内部审批文书 |
1、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2、没有注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相关证据及处罚依据的(每处3分)。 3、承办人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5分)。 4、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的(5分)。 5、没有注明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审批时间的(5分)。 6、承办人没有签名的(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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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 (含听证告知) 文书 |
1、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的(1分)。 2、没有注明违法事实和认定依据的(5分)。 3、没有注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2分)。 4、没有注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方式及期限的(2分)。 5、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 6、没有注明告知日期的(1分)。 7、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 (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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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书 规 范 标 准 |
陈述、申辩笔录 |
1、执法人员没有签名的(2分)。 2、当事人没有签署“记录属实”等意思表示的 (2分)。 3、没有记载陈述、申辩时间或者地点的(2分)。 4、当事人没有逐页签名的(每处2分)。 5、当事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的(每处0.5分)。 6、笔录内容涂改未捺指印或盖章的(每处0.5分)。 7、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 (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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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通知书 |
1、举行了听证而卷中没有听证通知书的(5分)。 2、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姓名、依法享有要求主持人或者记录人回避权利的(2分)。 3、没有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的(2分)。 4、没有注明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的(1分)。 5、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 6、没有通知日期的(1分)。 7、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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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笔录 |
1、举行了听证而卷中没有听证笔录的(5分)。 2、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或地点的(0.5分)。 3、听证参加人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4、案件调查人案情介绍表述不清的(2分)。 5、没有记载当事人陈述申辩主要理由的(2分)。 6、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没有签字且没有注明原因的 (2分)。 7、没有记载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的(2分)。 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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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报告 |
1、举行了听证而卷中没有听证报告的(5分)。 2、举行听证的时间或地点、听证参加人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3、案件调查认定基本情况记载不清的(1分)。 4、没有记载听证主持人意见的(2分)。 5、没有说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的(2分)。 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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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书 规 范 标 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1、没有注明责令改正内容的(2分)。 2、认定事实或作出决定引用法律依据书写不规范的(2分)。 3、应当注明责令改正期限而没有注明期限的(1分)。 4、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 5、无文书制作日期的(1分)。 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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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 集体讨论记录 |
1、没有记载集体讨论时间、地点的(1分)。 2、出席人员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3、案件来源、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法律依据、当事人意见等有关情况记载不清的(每处1分)。 4、没有记载参加人员意见的(1分)。 5、集体讨论结论不明确的(2分)。 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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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表述不清的(每处3分)。 2、违法事实表述不清的(10分)。 3、认定违法事实或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依据不规范的(10分)。 4、处罚决定表述不清的(10分)。 5、复议期限及复议机关告知错误的(5分)。 6、诉讼期限及诉讼法院告知错误的(5分)。 7、没有注明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2分)。 8、决定书有印章但无落款的(2分)。 9、决定书无日期或日期无法辨认的(10分)。 10、决定书涂改的(10分)。 11、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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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 |
1、履行了法定送达程序但无送达文书的(5分)。 2、送达回证中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等要素不全不清的(每处1分)。 3、直接送达没有受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代收送达、留置送达没有代收人或见证人签名;公告送达,没有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的;邮寄送达,没有将挂号信回执归档入卷的(2分)。 4、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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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书 规 范 标 准 |
行政处罚缴款书和违法物品 监销单 |
1、缴款书中的金额与处罚决定书中的金额不符,且无合法说明的(5分)。 2、使用非法定罚没票据的(5分)。 3、统一监销的罚没物品无违法物品监销单的(2分)。 4、缴款书的缴款期限填写错误的(2分)。 5、缴款书注明决定书文号和实际决定书文号不一致的(1分)。 6、缴款书填写不规范的(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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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
1、应有而无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文书的(5分)。 2、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无当事人申请的( 1分)。 3、审批人没有签署姓名或没有注明审批时间的(1分)。 4、没有记载延期、分期交纳罚没款理由的(1分)。 5、没有注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1分)。 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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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文书 |
1、超过法定缴款期限没有加处罚款且没有说明原因的(2分)。 2、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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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等文书 |
扣分内容同本标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所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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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 |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错误或者不准确的(2分)。 2、申请执行项目不明确的(1分)。 3、案件事实叙述不清楚的(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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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报告 |
1、无结案报告的(5分)。 2、没有记载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果的(2分)。 3、没有明确结案审批意见的(1分)。 4、承办人意见表述不清的(1分)。 5、审批人没有签署姓名或时间的(1分)。 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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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书 规 范 标 准 |
当场行政 处罚决定书 |
1、没有处罚决定书名称、编号的(2分)。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表述不清的(每处3分)。 3、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记载不清的(5分)。 4、违法事实表述不清的(10分)。 5、认定违法事实或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依据不规范的(10分)。 6、处罚决定表述不清的(10分)。 7、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告知错误的(5分)。 8、诉讼期限及诉讼法院告知错误的(5分)。 9、没有注明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5分)。 10、决定书有印章但无落款的(3分)。 11、决定书无日期或日期无法辨认的(10分) 12、没有当场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的(10分)。 13、没有当事人在存根联签名的(10分)。 14、决定书涂改的(10分)。 15、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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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卷 归 档 标 准 |
立卷归档 |
1、应当另卷保存的文书,没有分正卷、副卷分装的(0.5分)。 2、卷内法律文书使用铅笔(除页码外)、圆珠笔或红笔填制的(0.5分)。 3、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放入证据袋随卷归档的(0.5分)。 4、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在备考表注明内容、数量、时间、责任人和存放地点的(0.5分)。 5、没有按顺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按办案时间顺序;或按办案时间顺序)装订文书的(0.5分)。 6、破损文书没有修补、复制,小文书没有衬纸粘贴、大文书没有折叠整齐的(0.5分)。 7、卷内文书没有按格式(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逐页编写页码的(0.5分)。 8、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缺项或不规范的(0.5分)。 9、不符合档案管理其它要求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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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评查内容 |
评分细则 |
扣分情况 |
基 本 要 素 部 分 |
许可实施主体 |
1、以非法定行政主体或以非法定授权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2、实施的行政许可超出其法定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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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 |
3、受理的许可事项不是国务院确认保留事项或法律法规规章新设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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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适用法律 |
4、以废止或尚没有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许可受理或决定依据的。 5、行政许可受理和决定没有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引用错误的。 6、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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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7、未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实施行政许可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的。 8、履行法定程序无相应文书记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9、超过五日或两次以上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内容的。 10、需核实的,卷中没有两名以上核查人员共同进行核查和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记载的。 11、一份调查笔录对应2名以上被调查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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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要 素 部 分 |
许可程序 |
12、依法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卷中没有告知记载或既没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记录又没有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记载的。 13、依法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卷中没有告知记载的。 14、依法应当听证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卷中没有听证程序履行情况记载的;或虽举行过听证,但未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15、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或未按照相应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6、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证件未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 17、不予行政许可未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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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内容 |
1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有数量限制的除外)。 19、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行政许可的。 20、有数量限制的,有证据证明未按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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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21、其他违反案卷基本标准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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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书 规 范 部 分 |
申请文书 |
1、申请书格式文本擅自增设与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内容并未标明无需填写的(每处3分)。 2、没有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的 (10分)。 3、由代理人办理但未出具授权委托书的(4分)。 4、授权委托书内容不完整或错误的(每处1分)。 5、复印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及没有提供人签字或盖章、注明时间的(每处1分)。 6、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未加盖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印章或捺印手印的 (每处2分)。 7、没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的(4分)。 8、收件清单没有收件承办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及收件日期的(每处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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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补正告知书 |
1、应该有但没有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的(5分)。 2、没有准确记载申请人名称(姓名)的(0.5分)。 3、申请的事项记载不清的(0.5分)。 4、补正的理由、内容记载不清的(2.5分)。 5、没有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的(1分)。 6、没有日期的或日期不清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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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
1、没有准确记载申请人名称(姓名)的(2分)。 2、申请的事项时间记载不清的(1分)。 3、决定意见表述不明确的(3分)。 4、行政机关专用印章模糊不清的(1分)。 5、没有日期或日期不清的(1分)。 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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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笔录 |
1、被核查对象、核查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2、被核查人没有签署“记录属实”等意思表示的 (2分)。 3、没有记载核查时间或者地点的(2分)。 4、被核查人没有逐页签名的(每处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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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书 规 范 部 分 |
核查笔录 |
5、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2分)。 6、笔录内容涂改未捺指印或盖章的(每处0.5分)。 7、缺少核查笔录的(9分)。 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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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文书 |
1、依法应当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而卷中无相应文书的(5分)。 2、结论性意见由无资质鉴定机构或人员做出的(1分)。 3、应当有结论性意见或者相关说明而没有的(1分)。 4、鉴定结论无鉴定机构印章的(2分)。 5、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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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 |
1、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1分)。 2、没有注明告知的事项及内容的(5分)。 3、没有注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方式及期限的(每处3分)。 4、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和注明告知日期的(2分)。 5、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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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 笔录 |
1、没有记载询问时间或者地点的(2分)。 2、当事人、执法人、记录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的(每处0.5分)。 3、当事人没有逐页签名的(每处2分)。 4、笔录内容涂改未捺指印或盖章的(每处1分)。 5、被询问人没有签署“记录属实”等意思表示的 (2分)。 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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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书 |
1、举行了听证而卷中无听证告知书的(5分)。 2、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的(1分)。 3、没有注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途径及日期的(2分)。 4、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 5、没有注明告知日期的(2分)。 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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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通知书 |
1、举行了听证而卷中没有听证通知书的(5分)。 2、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主持人或者记录人回避权利的(2分)。 3、没有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的(2分)。 4、没有注明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的(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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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书 规 范 部 分 |
听证通知书 |
5、没有告知听证主持人姓名的(1分)。 6、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 7、没有注明行政机关名称或者通知日期的(1分)。 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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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告 |
1、听证的事项名称及听证的依据不清的(1分)。 2、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或地点的(1分)。 3、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 4、没有记载公告日期的(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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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笔录 |
1、举行了听证而卷中没有听证笔录的(5分)。 2、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或地点的(0.5分)。 3、听证参加人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 4、审查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发言记述不清的(每人2分)。 5、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代理人没有签字且没有注明原因的(2分)。 6、没有记载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的(2分)。 7、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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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延期办理审批表 |
1、申请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2、申请的事项表述不清的(1分)。 3、延期的理由、依据、期限表述不清的(2分)。 4、承办人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的(每处2分)。 5、无承办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名及日期的(每处1分)。 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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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延期办理通知书 |
1、申请人名称(姓名)不清的(1分)。 2、申请的时间、事项表述不清的(1分)。 3、延期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期限表述不清的(2分)。 4、无行政机关印章或印章模糊不清的(1分)。 5、未注明日期或日期模糊不清的(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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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表 |
1、申请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2、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时间及受理时间记载不全的(每处1分)。 3、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每处3分)。 4、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没有签名的(每处2分)。 5、没有注明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时间的(每处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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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书 规 范 部 分 |
行政许可决定书(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参照本条执行) |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表述不清的(每处3分)。 2、申请的许可事项,审查情况表述不清的(5分)。 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引用法律依据不规范的(10分)。 4、行政许可决定内容表述不明确的(10分)。 5、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错误的(10分)。 6、决定书无日期或日期无法辨认的(10分)。 7、决定书涂改的(10分)。 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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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 |
1、履行了法定送达程序但无送达文书的(10分)。 2、送达回证中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等要素不全不清的(每处1分)。 3、直接送达没有受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代收送达、留置送达没有代收人或见证人签名;公告送达,没有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的;邮寄送达,没有将挂号信回执归档入卷的(2分)。 4、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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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卷 归 档 部 分 |
立卷归档 |
1、应当另卷保存的文书,没有分正卷、副卷分装的(0.5分) 2、卷内法律文书使用铅笔(除页码外)、圆珠笔或红笔填制的(0.5分) 3、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放入证据袋随卷归档的(0.5分)。 4、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在备考表注明内容、数量、时间、责任人和存放地点的(0.5分)。 5、没有按顺序(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按办案时间顺序;或者按办案时间顺序)装订文书的(0.5分)。 6、破损文书没有修补、复制;小文书没有衬纸粘贴;大文书没有折叠整齐的(0.5分)。 7、卷内文书没有按格式(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逐页编写页码的(0.5分)。 8、卷内封面、目录和备考表填写缺项或不规范的(0.5分)。 9、不符合档案管理其它要求的(0.5分)。 |
类别 |
评查内容 |
评分细则 |
扣分情况 |
基 本 要 素 部 分 |
实施行政 行为主体 |
1、以非法定行政主体或以非法定授权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的。 2、超越职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的。 3、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或未持有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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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证据 |
4、 认定主要事实不清楚,表述不准确。 5、 认定主要事实和法定情节无相关证据的。 6、卷内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证据取得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基本事实的。 7、调查笔录中被调查人没有签署意见或者姓名,且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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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程序 |
8、履行法定程序无相应文书记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9、应当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但未告知的。 10、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未告知的。 11、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卷中无集体讨论记载的。 12、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卷中无送达情况记载的。 13、作出行政执法文书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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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
14、无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 15、以废止或尚没有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 16、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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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7、其他违法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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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评查内容 |
评 分 细 则(扣 分) |
扣分情况 |
文 书 规 范 标 准 |
立案 审批表 |
18、没有记载承办人意见、签名及日期的(每处2分)。 19、没有记载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签名及日期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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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询问)笔录 |
20、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的(每处1分)。 21、没有记载询问时间或者地点的(2分)。 22、被询问人没有签署“记录属实”等意思表示的(2分)。 23、被询问人没有逐页签名的(每处2分)。 24、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2分)。 25、笔录一般内容涂改未捺指印或盖章的(每处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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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 委托书 |
26、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但无授权委托书的(3分)。 27、委托人没有签名或盖章的(2分)。 28、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不明确、不具体的(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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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 法文书 |
29、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表述不清楚的(3分)。 30、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内容表述不清楚的(5分)。 31、作出对行政执法相对人不利的行政执法行为,告知其救济途径和期限错误的(5分)。 32、执法文书无日期或者日期无法辨认的(2分)。 33、执法文书有涂改的(每处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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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 |
34、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错误或者不准确的(5分)。 35、申请执行项目不明确的(1分)。 36、案件事实叙述不清楚的(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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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3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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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卷 归 档 标 准 |
立卷归档 |
38、一案一卷,一卷一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分为正卷、副卷(1分)。 39、卷宗封面规范统一(1分)。 40、卷内目录填写规范(1分)。 41、卷内材料排列有序。一般应当按办案时间顺序排列(1分)。 42、页码编写规范。卷内材料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编码,反页在左上角编码(1分)。 43、卷宗装订整齐。文书材料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一般应当使用a4纸张(2分)。 44、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者计算机打印;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圆珠笔或者传真件的,入卷时应当复印(1分)。 45、不符合档案管理其它要求的(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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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案卷 |
扣分情况 |
得分 |
案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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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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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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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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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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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案卷 |
扣分情况 |
得分 |
案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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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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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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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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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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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卷(类型) |
扣分情况 |
得分 |
案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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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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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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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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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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