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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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