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出租汽车业主及出租汽车承包人个人所得税定额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调整我市个体出租汽车业主及出租汽车承包人个人所得税定额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区个体出租汽车业主及出租汽车承包人个人所得税定额适用问题

  

  (一)个体出租汽车业主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按下列标准执行:

  

  车型:轿车 每公里收费额:1.60元 月纳个人所得税额:145元

  车型:轿车 每公里收费额:1.90元 月纳个人所得税额:150元

  

  (二)出租汽车承包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按下列标准执行:

  

  车型:轿车 每公里收费额:1.60元 月纳个人所得税额:57元

  车型:轿车 每公里收费额:1.90元 月纳个人所得税额:75元

  

  二、县(市)个体出租汽车业主及出租汽车承包人个人所得税定额适用问题

  

  县(市)个体出租汽车业主及出租汽车承包人个人所得税定额按各县(市)原执行标准调减40%确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地税发[2000]193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