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社会稳定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规定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社会稳定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规定》的通知

  (津容办〔2011〕160号)

  

  委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维护社会稳定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11〕20号)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此规定。望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暨维稳联合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有效应对、妥善处置危害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稳妥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包里犯罪事件,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为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据我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群体性事件,是指由各种人民内部矛盾,民族宗教问题、敌对势力破坏等引发,参与人数较多,通过一定组织联络方式,准备实施或已经实施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罢工(罢课、罢市)、非正常集体上访,围堵、围攻、冲击党政军机关或要害部门、公众聚集场所,阻挠重点工程建设,阻断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及城市道路等重要交通线通行,聚集械斗以及打砸抢烧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以及可能或已经严重妨碍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行为。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建立党组(党委)负责、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群体性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联合指挥机制,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教育疏导为主要工作方式,以适时打击敌对势力和违法犯罪分子为重要工作手段,及时发现预警,稳妥有效处置。

  

  第四条  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在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全委稳定工作,并履行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时,启动应急响应,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各单位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在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本单位维稳工作,并履行本群体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发生较大和一般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时,启动应急响应,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处置情况随时上报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第五条  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职责:启动应急响应,下达处置指令;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委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并提出相关建议。

  

  委群体性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按照委领导小组指令,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及时报告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提出处置工作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完成现场善后处理工作,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离。

  

  各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职责参照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职责。

  

  第六条  对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及处置工作负总责任,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在委和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群体性事件预警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信息员队伍,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形成全委信息情报收集、研判力度,及时发现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情报信息和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介入、早解决,把握重大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主动权。

  

  第八条  各单位在群体性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加大时,要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按照群体性事件涉及的人数规模、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初步确定预警级别,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发布内部预警信息,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及分析评估结果。
  第九条  要准确、及时报送如下信息情况: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非法宗教组织、暴力恐怖组织、“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预谋插手群体性事件,危害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情况;由人民内部矛盾、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苗头及动态情况;境内外媒体或人员准备着手以各种手段(包括利用互联网)炒作群体性事件情况;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灾害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其他涉及社会稳定的动态情况。

  

  口头报告必须在发现或接报后30分钟内作出,书面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第十条  群体性事件按照涉及的人数规模、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ⅰ、ⅱ级群体性事件苗头预警率应达到100%,预警信息必须在发现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委维稳办,并迅速了解情况,补报书面报告。ⅲ、ⅳ级群体性事件苗头预警率应达到90%以上,工作信息必须在当日报委维稳办。报送信息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迟报、慌报、瞒报和漏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根据势态的发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各单位获取经核实的群体性事件信息后,对ⅰ级、ⅱ级群体性事件应迅速报告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同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ⅲ级、ⅳ级群体性事件由事发生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处置,同时向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  ⅰ级、ⅱ级群体性事件应急响应由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并指挥处置工作;ⅲ级、ⅳ级群体性事件应急响应由本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并指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由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并指挥处置工作;发生跨单位ⅲ级、ⅳ级群体性事件,由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或指定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应急处置。

  

  事件级别在处置过程中由高变低时,指挥关系可保持不变,也可视情移交下一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在处置过程中由低变高时,指挥关系必须移交到上一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

  

  第十四条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党组单位的(总支、支部)负责,必要时上级党组派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对引发事件的问题,由涉事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依法办事,稳妥处置。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重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戒、慎用强制措施,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三)教育疏导,防止激化。讲求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协调、对话等方法,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对群体性事件中的主要组织者,所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效措施,落实稳控工作,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四)因情施策,适时打击。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固定证据,把握有利时机,依法予以打击,有效控制事态。

  

  第十五条  控制现场事态。可视情采取划定警戒区域、封控现场、守护重点目标等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舆论管理。强化新闻媒体和网络信息管理,开展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确定宣传口径,发布权威信息。

  

  第十七条  组织接待对话。根据现场情况组织涉事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接待群众代表,听取意见、诉求、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疏散。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布命令或通告,组织聚集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有序疏散、安全分流。

  

  第十九条  对超过限定时间经劝阻无效仍滞留现场,围攻、冲击、抢占办公机关,堵塞铁路、公路、机场,正在实施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人,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但应避免人员伤亡。

第二十条 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各单位(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按照各自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二十一条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委和各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继续做好群众疏导、矛盾化解等工作,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防止群体性事件反弹。同时,迅速恢复单位秩序,统计评估损失,做好相关赔偿、补偿及经费结算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委和各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对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委党组。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和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预案和补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群体性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要切实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一)各单位要加强维稳组织机构和维稳能力建设,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切实履行研究法律政策、收集研判信息、排查不稳定因素、化解矛盾隐患等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检修、维护、更新,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利保障。各单位应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协助做好涉事群众走访调查、思想疏导、矛盾化解等工作。

  

  (二)各单位要按照群体性事件的分级标准,在本单位内合理设置必要的人员分流场所,用于发生群体性事件时疏导、分流和接返工作。

  

  (三)必要时,要与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及时联络、沟通情况,以保障群体性事件现场应急反应迅速、处置高效。

  

  (四)委和各单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各级应急处置模拟演练和干部培训。

  

  (五)委和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制定本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应急处置管理部门提供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把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引发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按照中央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查究,对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发生群体性事件报告不及时、处置失当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节,并报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

  暨维稳联合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为切实做好当前我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成立市市容园林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暨维稳联合应急指挥部。组成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福海

  

  副组长:孙玉萍、李爱国、李汕源、袁东升、郭喜东

  

  成 员:霍永晟、孟宪国、魏侠、王春霞、宋毓德、张力、

  

  张彦明、崔敏、李永华、王忠奎

  

  维稳领导小组暨联合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霍永晟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杜国伟、尹爱国同志兼任;成员有:张悦奎、赵国珠、张秀军、刘建生、安建宇、李全夫、郑永良、李占卫、李齐、赵四茹、赵金生、李宝昆、刘利、霍卿、王俊东、杨金涛

  

  委维稳领导小组暨联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人员:丁吉民。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