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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食品价格上涨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食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体水平逐月攀升,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生活水平有所下降。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物价上涨临时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在校住读学生(含义务教育住读学生、高中阶段学生、大学生)。

  

  二、补助标准。城市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及上述学生,每人每月补助30元;农村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0元。

  

  三、发放方式。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城乡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补助由民政部门组织发放。学生补助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以上人员有交叉的不重复发放。

  

  四、发放时间。从2011年7月起开始发放(学生从2011年9月入学后执行)。发放时间视食品价格回落情况决定终止。

  

  五、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务必高度重视、抓好落实,严格按照补助范围和标准,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名困难群众心中。同时,要密切关注其他低收入人员生活,对确有困难的要采取妥善措施予以必要救助。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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