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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资金投入补偿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切实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一批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落户我市,有力地推进了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为吸引优势企业和项目入驻,市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排产业发展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3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郑政〔2009〕53号)精神,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为维持财政体制的统一性,现就建立市级财政资金投入补偿机制通知如下:

  一、关于落户县(市)招商引资项目的财政投入

  补偿机制对通过招商引资入驻县(市)(含上街区)的企业,按照优化经济环境、属地征管的原则,企业实现的税收全部为县(市)收入。对市财政在项目引进和建设中投入的各项资金,从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五年内由市财政按照1∶1.5的补偿比例从实现税收中先期收回,由各县(市)通过结算上解市级财政;五年内上解资金不足以弥补市级财政投入资金的,从第六年起,差额部分由各县(市)按照1∶2的补偿比例上解市财政。

  二、关于落户各区招商引资项目的财政投入

  补偿机制对通过招商引资入驻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等市内五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郑东新区、郑州航空港区的企业,市与各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主税共享、小税下放”政策。对市财政在项目引进和建设中投入的各项资金,从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五年内按照1∶1.5的补偿比例从实现税收中先期收回,涉及区级收入部分由各区通过结算上解市财政;五年内上解资金不足以弥补市级财政投入资金的,从第六年起,差额部分由各区按照1∶2的补偿比例上解市财政。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1月1日之后所借款项,到期未还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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