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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高评价标识评审质量,根据《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组建并管理,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和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组成。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一)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建筑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施工九个专业组;

  (二)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九名(分别负责九个专业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三)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能够积极参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

  (二)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委托,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服务,为标识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参与评价标识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单位推荐并本人自愿,填写《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或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向受聘专家颁发《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聘用证书》。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一)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2年;

  (二)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档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和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三)专家委员会委员所参与的标识评价工作情况将记入专家档案。聘期期满后将根据本人工作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四)专家委员会委员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积极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开展标识评价工作,维护标识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解除对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聘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隐瞒与申请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三)在评审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举报查实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解除评审专家聘任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应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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