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44号――关于授予徐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公告
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验收、环境保护部公示和审议,徐州市已经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现决定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徐州市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进一步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以环境保护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继续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技术水平,进一步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转,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努力解决好难点、重点和热点环境问题,充分发挥城市环境保护示范与带动作用,为提升城市生态文明水平做出更大贡献。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