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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把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作为当前一项紧迫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强领导,把各项工作抓细抓实。

  

  二、精心组织,认真分解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方案,逐项细化任务,分解落实,确保每项任务都有布置、有措施、有检查。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同时,要根据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要求,统筹兼顾,全面做好其他各项食品安全工作。

  

  三、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各地要守土有责,各监管部门要分兵把口,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责任。要把维护食品安全纳入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一查到底。要全面检查排查隐患、加大惩处力度、加强政府监管和督促企业自律、坚持标本兼治,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四、积极宣传引导,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要采取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形式,把国家和省开展专项整治的态度和决心、措施和要求以及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传达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各领域、各环节、各个生产经营者,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发布联系机制,把握宣传口径,集中发布相关信息,保证发布信息的客观、公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5月13日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

  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任务与措施

  

  (一)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加大排查力度。一是加强对所有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排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组织生产,督导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二是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排查,督导经营单位建立销售台账,落实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三是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排查,特别是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由省工信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部门要重点加强食用农产品、畜禽产品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查验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及时发现并处理食品安全隐患。(由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一是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二是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查验记录及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销售标签标识不规范、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三是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添加剂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要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四是严格规范执行食品添加剂标准。按照国家颁布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管理行为。(由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由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要进一步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跨地区的案件由省公安厅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由省公安厅负责)

  

  (五)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三是强化诚信自律。工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良好生产规范达标”及“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五是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添加剂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特别要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由省卫生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4月-2011年5月上旬)。在全省范围内部署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上旬-2011年11月末)。各地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全面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2月)。省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验收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

  

  (二)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集中力量,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要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在对同类产品逐批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机关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办报送信息,从5月份第三周开始上报工作进展情况,8月底前上报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总结,11月底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联系人:李立新,电话(传真):0431-88906887,邮箱:lilixin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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