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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对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设置了5年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并将于2011年6月30日结束。由于部分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较短、缴费工资偏低等原因,过渡期结束后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定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老办法计发数额。为确保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省政府令第36号规定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数额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标准计发补差: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90%;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70%;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50%;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30%;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10%。2016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不再计发补差。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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