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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相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规定,我市自2011年5月1日起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从现行的两年调整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二、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参照《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方法》中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换证要求。办事指南可到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在线办事栏目查询。
   
   三、原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无需进行更换,但请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特此通告。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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