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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证书效力有关问题的函
  吴江市财政局:

  你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关于“咨询gcs公司认证证书效力问题”的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你单位来函所附吴江新金城不锈钢制品厂所获认证证书上的发证机构为gcs公司,该公司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不具备开展认证活动的资格,其颁发的认证证书为无效证书。

  此复。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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