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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推动治理整合和绿色生产达标工作,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2011年建筑市场重点稽查工作实施方案》(京建发〔2011〕120 号),拟于2011年4月~6月,对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工作原则
   
   (一)市区联合检查与区县检查相结合
   
   此次市区联合检查的范围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布的第一批可申请保留的66个搅拌站点(见京建发〔2010〕659号文件附件)之外,已列为各区县搅拌站治理整合方案中长期保留或阶段性保留的站点(尚未上报搅拌站治理整合方案的区县由区县建委提出联合检查的搅拌站名单);区县建委检查的范围是:属地内其余搅拌站点。
   
   (二)综合检查、专项复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综合检查是指涵盖搅拌站资质条件、原材料质量、生产质量管理和试验管理的全面检查;专项复查是指对2010年12月底前市区建委联合组织的资质动态核查中判定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的搅拌站资质进行的复查;随机抽查是指对2010年12月底前市区建委联合组织的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进行的随机抽查。综合检查由市、区建委联合或区县建委组织;专项复查和随机抽查由市建委组织。为客观、准确地掌握搅拌站的日常生产和管理状况,上述检查对搅拌站均不进行事前通知。
   
   (三)专项检查与搅拌站治理整合工作相结合
   
   各区县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实施方案中列为长期保留、阶段性保留的搅拌站点,在本次市和区县建委联合检查中资质条件、原材料质量、生产质量管理和试验管理均符合要求的,将列入北京市第二批可申请保留和进行绿色生产达标考核的搅拌站,在三季度内进行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尚未上报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实施方案的个别区县,要尽快会同有关委办局制订治理整合实施方案,经区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参与部门和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市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办公室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处和建筑业管理处、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参加;区县建委由相应的主管科室参加。
   
   (二)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市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办公室重点负责搅拌站资质的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处、市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办公室重点负责原材料质量的检查;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重点负责生产质量管理和试验管理的检查。区县建委也应明确检查项目的相关科室或主管科室。
   
   (三)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市和区县建委的联合检查从4月份开始,6月上旬结束;区县建委检查工作也应于6月上旬结束。
   
    (四)专项检查的费用
   
   专项检查涉及的现场抽取材料、试块及检测费用由市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办公室统一支付。
   
   三、专项检查的要求
   
   (一)加强配合,严格执法
   
   市和区县两级建委、委内各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搅拌站点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法规、标准的行为坚决纠正,依法查处。
   
   (二)规范管理,完善搅拌站分站设立手续
   
   凡申请保留和申请进行绿色达标的分站,均应向区县建委申请设立手续。区县建委应按《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分站设立手续,并将分站设立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备案。
   
   (三)主要检查内容
   
   1、资质条件:证照情况;主要负责人情况;有职称人员职称证、身份证以及与混凝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凭证;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台帐及购置发票等)。
   
   2、原材料质量:原材料采购手续及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原材料使用前是否按标准要求履行复试检验,有无未进行复试或者复试批次不足、复检记录不规范的行为;砂石采购使用是否合法,有无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行为;对水泥、建筑用砂、石和外加剂质量进行现场抽查。

  3、生产质量管理:搅拌设备称量系统校准情况;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的计量偏差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配合比的调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搅拌机组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配合比;混凝土出厂检验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留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现场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取样检测。
   
   4、试验管理: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检定(校准)情况;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试验工作场所、检测环境温湿度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及时通报检查及处罚结果
   
   各参检单位依照职责对检查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应及时报告市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办公室,市建材办应将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区县建委。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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