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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浙江省演出的批复
浙江省文化厅:
你厅浙文外[2011]9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浙江国华演艺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11年4月22日到浙江省嘉兴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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