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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和济南高新区由月人均360元提高到40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330元提高到38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县政府负责根据当地有关统计数据,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320元提高到1800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800元提高到36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提高到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当地有关统计数据确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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