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加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施工质量技术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施工质量技术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桂建科[2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南宁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2011年3月1日后主体封顶的建筑工程项目,砌筑和装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体应使用专用砌筑砂浆及抹面砂浆(包括界面剂),同时做好防水处理,禁止使用普通水泥混合砂浆。
   

  二、必须保证蒸压加气混凝土养护龄期,凡龄期未到的禁止上墙砌筑。
   

  三、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对设计使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体的项目应根据有关材料标准注明专用砌筑砂浆及抹面砂浆(包括界面剂)性能及指标。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生产企业加气混凝土砌块主要规格生产尺寸调整为600×200×200、300×200×200、100×200×200。
   

  相关事宜可咨询南宁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联系人:杨开胜、彭柏荣,联系电话:0771-5516881
   

  附:《关于加强蒸压混凝土砌块墙体施工质量技术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桂建科[2011]3号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