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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地区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税车辆车型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税车辆车型的通知》(财税〔2010〕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 5 寸照片,出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专用车证”。

  

  二、具体免税车型及用车单位见《2010年云南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分配方案表》(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在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时,要审核车辆内观、外观以及“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专用车证”与下发规定样式是否相符,同时纳税人名称、购置车型等必须与《2010年云南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分配方案表》所列内容完全一致方可办理免税手续。(照片及证单式样下载地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ftp//货物和劳务税处/省局下发/车购税/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

  

  三、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四、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5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为购车单位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1.2010年云南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分配方案表(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税车辆车型的通知(略)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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