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区县政府和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充分发挥市级建设财力对区县政府和企业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区县政府或企业为投资实施主体,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市级建设财力对投资项目给予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市级建设财力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 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经济相对困难区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经济相对困难区县的投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市级建设财力支持额度超过该标准的项目,应报市政府同意后安排。
第七条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以及节能、价格、就业等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区县政府和企业遵照执行。
第八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明确资金用途,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市发展改革委在安排资金时,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一)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下;
(二)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但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低于50%。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市级建设财力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项目,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若申请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应先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意见。
对国家部委在批复中明确资金来源和构成的,市发展改革委按批复直接安排市级建设财力资金;对国家部委未明确资金来源和构成的,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审批市级建设财力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有关投资政策、工作方案和本办法的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市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它内容。
已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按项目具体情况附以下文件、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六)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文件(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四条 凡已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中央在沪企业、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区县政府投资项目和其它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要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央在沪企业、市属企业、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统称为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 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需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市级建设财力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市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必要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同时,也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对暂不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告知申报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 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计划。
第四章 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其中:
(一)中央在沪企业和市属企业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
(二)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具体落实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三)其它企业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再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落实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补助项目的建设进度、其它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等因素,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根据贴息项目的建设进度、贷款到位情况以及实际利息发生额等因素,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中:
(一)收到投资补助资金后,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资金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2.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资金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可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二)收到贴息资金后,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1.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2.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要加强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依法合规建设和政府投资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凡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八条 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区县财政部门要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求,定期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理的企业要对下属企业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项目能够按照有关要求顺利建设实施,防止项目单位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申报单位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申报单位核实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和调整建议。市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竣工后,按“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单位组织综合竣工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加强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它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市发展改革委5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有关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不再委托承担市级建设财力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等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申请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依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审计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